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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第925医院引进高层次人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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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军战略,高效锻造一支能够担当强军兴院重任、践行保障打赢使命的高素质科技人才队伍,不断加强医学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提升学科建设内涵质量,打造医院特色服务品牌,近期,第925医院颁发《第九二五医院高层次人才引进实施办法》,广纳天下英才,提升学科实力。制度内容摘要公布如下:

  一、 总体原则

  第一条 科学规划、按需引进。围绕医院发展的总体规划,根据医院学科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的需求,按照“按需引进、公开招聘、择优聘用”的原则进行。

  第二条 统筹兼顾、德才兼备。优先联保部队、省级医学重点学科、优质专科和紧缺专业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引进的人才需德才兼备、爱岗敬业、具有团队精神。重点引进在国内及贵州省有一定影响力、学科建设急需、能够稳心定神的人才。

  第三条 积极引进、重在使用。根据学科发展需求,医院鼓励科室开拓视野,积极自主推荐引进人才,同时要努力搭建平台,创新机制,营造良好环境,充分发挥高层次人才的作用。如所推荐的人才对象被医院确定录用后,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在年度评功评奖、晋升任用、待遇级别调升等事项中优先考虑。在人才对象培养使用过程中,存在抵触打压、消极应对等情形并经查实的,将严肃追究科室领导或学科带头人责任。

  二、 引进条件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的高层次人才,是指通过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形式聘用的社会人员。主要包括四类:顶尖人才、拔尖人才、骨干人才、优秀人才。

  第五条 基本要求:应当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严格遵守宪法、法律和军队的有关法规制度,自觉践行新时代科学家精神,恪守学术道德和职业道德,学术成就突出,学风作风正派。

  第六条 顶尖人才,具有高级职称及博士以上学历(具备博士毕业证及博士学位证),年龄不超过45周岁(特殊情况可放宽至50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省市三甲医院5年以上临床科室领导(科主任、副主任),外科专业可熟练开展本专业4级手术;

  (2)近3年主持省部级以上项目2项;或近5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本专业原创性学术论文,被SCI收录,单篇影响因子10分以上1篇或单篇影响因子5分以上2篇;

  (3)本专业领域技术突出,在国内或省内有一定影响力,或本学科技术上能填补医院技术空白,提升医院学科影响力,为医院紧缺亟需发展专业人才。

  (4)在国家级学术组织担任常委职务或省级学术组织担任副主委以上职务。

  第七条 拔尖人才,具有高级职称及博士以上学历(具备博士毕业证及博士学位证),年龄不超过45周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省市三甲医院1年以上临床科室领导(科主任、副主任)或5年以上带组组长工作经历,外科专业可熟练开展本专业4级手术;

  (2)近3年主持省级以上项目1项或地市级项目2项;或曾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本专业原创性学术论文,被SCI收录,单篇影响因子5分以上1篇或单篇影响因子3分以上2篇;

  (3)本专业领域技术突出,在省内或地区内有一定影响力,或本学科技术上能填补医院技术空白,为医院紧缺亟需发展专业人才;

  (4)在省级学术组织担任常委以上职务。

  第八条 骨干人才,具有高级职称及博士以上学历(具备博士毕业证及博士学位证),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省市三甲医院5年以上临床科室工作经历,外科专业可熟练开展本专业4级手术;

  (2)近3年主持地市级项目1项,且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本专业原创性学术论文,被SCI收录,单篇影响因子3分以上1篇;

  (3)在省级学术组织担任委员以上职务;

  (4)本专业领域技术突出,或本学科技术上能填补医院技术空白,为医院紧缺亟需发展专业人才。

  第九条 优秀人才,最高学历为“985”“211”“双一流”,年龄不超过32周岁的应届博士毕业生或年龄不超过38周岁的博士后。博士或博士后在读期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SCI论文1篇。

  第十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严格把握标准条件,对医院亟需紧缺人才和特殊专长人才,可适当放宽相应条件,经医院专家组考核、常委会研究后确定为相应层次人才。

  签订合同时,围绕门诊量、收容量、手术量、人才培养、科研成果、学科技术等数质量指标,按照个人提报、所属科室审核、医院专家评审委会审核认定的程序,区分年度、中期和五年的期限确定工作任务目标,作为合同补充条款,写入合同。

  第十一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后,医院可根据人才自身条件及学科发展情况,可任命相应的职务。

  三、 引进程序

  第十二条 医学高层次人才,主要采取全职引进和兼职引进两种方式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全职引进合同期限一般为5年,兼职引进协议期限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工作形式和时间在合同或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由科室提报人才引进计划和岗位需求,也可以由医院党委根据医院学科队伍发展实际,直接提出人才引进需求,采取公开引进遴选、专家提名推荐等形式,自下而上、多渠道引进人选。

  第十五条 政治工作处对引进对象进行政治考核,由医院党委相关领导、相关专家、纪委、各用人部门等人员组成面试考核组,考核组成员不得少于7人。对报名人员业绩成果、学风道德、身心素质、遵纪守法等情况,以及岗位匹配条件进行综合考察,确定引进对象。

  第十六条 政治工作处组织引进对象进行体检,体检合格者呈报医院领导审批,经医院常委会研究、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为最终人才引进对象。

  第十七条 定为拟引进的人才对象,试用期为1个月,试用结束后由用人部门对试用人员提出试用期鉴定报政治工作处,政治工作处根据试用情况按程序签订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待遇保障

  第十八条 全职引进人才,享受下列待遇保障:

  (一)薪酬。高层次人才的薪酬包含基本工资和绩效两部分。

  ①基本工资(年底享受十三薪):高层次人才工资待遇实行调级增资机制。按第一层次人才税前4万元/月起、第二层次人才税前3万元/月起、第三层次人才税前2.5万元/月起,第四层次人才税前2万元/月。

  ②绩效工资:根据医院《聘用人员绩效相关制度》和《聘用人员绩效二次分配指导原则》发放。

  (二)安家费:

  顶尖人才30万元、拔尖人才:20万元、骨干人才:10万元、优秀人才:8万元,根据全职引进合同期限按年发放。(特别优秀者可报销读博士期间学费)

  (三)住房补贴:

  顶尖人才:3000元/月、拔尖人才:2500元/月、骨干人才:2000元/月、优秀人才:1000元/月,住房补贴连续发放36个月。

  (四)科研启动和科研完成奖励费。签订人才引进协议后,完成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第一单位署名第九二五医院的SCI学术论文、或申请军队(省部级)课题、或申请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申请省级科技进步奖等,所申报科研项目经评审合格、立项后,每人提供相应数额的科研启动经费,严格按照医院卫勤处相关规定执行,按项目进行管理分阶段下达资助经费和科研奖励。

  (五)其他待遇。

  ①每年可享受20天年休假;

  ②支持外出参加学术交流,并按财务要求报销相关费用;

  ③表现突出的可优先引进为医院文职人员,优先评定和任用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九条 兼职引进人才,享受下列待遇保障:

  (一)薪酬待遇:按照中级6000元/月、副高级8000元/月、正高级10000元/月的标准,按月随社会用工人员工资发放。

  (二)工作形式:兼职人才每月可通过学科查房、门诊、手术、授课等多种形式开展工作,每月到科不少于2个工作日。其中眼科三级及以上手术不少于20台,其他专科三级及以上手术不少于4台,科室每月上报专家来院开展工作情况,卫勤处审核后,报政治工作处发放当月薪酬待遇。若超过限额台次(眼科三级及以上手术为30台,其余专科三级及以上手术为5台)的,另按照约定予以补助,由科室按卫勤处相关规定办理。

  (三)其它保障:兼职人才来院工作期间医院提供食宿及差旅费保障,由引进科室据实核销,所需经费列科室成本支出。

  五、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医院按照有关规定与引进人才签订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工作内容方式、合同期限、薪酬待遇、考核评价、解约情形、违约责任等,并签订安全和保密责任书。

  第二十一条 医院根据合同约定内容,对引进人才进行年度考核,主要从德、能、勤、绩四方面综合考察,涵盖门诊量、收容量、手术量、人才培养、科研成果、学科技术、经济效益等指标,由政治工作处会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未能达到考核指标的,责令其以书面形式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列出工作计划;若两年考核均未达标,医院将予以解聘或视情低聘,绩效工资基础系数按照0.6发放。

  第二十三条 医院对引进人才实行合同制管理,以服务周年计算:实际工作满一年算一年服务期,不满一年不计算。服务期限不含以下时间:三个月及以上的脱产学习或进修时间、产假、病事假时间、其他各种原因离院三个月及以上时间、未独立执业时间。如服务期未满,提出工作调动、博士后研究等离院要求,或以个人的名义申请自费出国、自费留学等中断连续服务的,或未履行相应职责的(如因考核不合格解除聘用合同的),应停发各项费用,终止医院提供的科研启动经费等使用,并退赔医院提供的进修培训费及相关费用。结清费用后,方可办理相关的调动或离院手续。

  第二十四条 引进人才在岗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解除合同: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或者违法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丧失引进基本条件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引进资格的;

  (三)违反医疗、学术道德规范、规章制度或者有医疗、学术不端行为的;

  (四)严重违反医院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医院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合继续在军队工作的其它情形;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医院鼓励在职员工积极进取,若达到高层次人才条件,可办理相关手续,享受相应层次人才引进待遇(根据原签订的聘用人员劳动合同,按已服务年限结清相关费用,重新签订合同,服务期重新计算)。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六、联系方式

  有意向者,请将个人简历和业绩证明材料发送至电子邮箱:gyrt_hr@163.com,联系电话:0851-838496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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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GcyMk0sb-ybOoTjJIrn_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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