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163网 163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 贵州招聘吧 免费信息发布请将内容发送到邮箱:3534047802@qq.com或者添加QQ号:3534047802 |
根据2023年度工作需要,经乡党委、政府研究,报县人社局同意,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4名公益性岗位人员,现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招聘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统一面试,综合评定,择优聘用。
二、招聘岗位、用工性质、名额及主要工作职责
根据工作需要,共招聘公益性岗位4名,采取聘用制,由坪地场乡人民政府与其签订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一年一聘),主要从事后勤保障工作。
三、招聘对象和条件
(一)招聘对象。具有石阡户籍,在公共就业服务办理失业登记,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并进行了就业困难认定下列人员之一:
1.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及以上的失业人员;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持县级民政部门证明);
3.持《残疾人证》的残疾失业人员;
4.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长期失业人员(以就业失业登记证为准);
5.失去土地的农民及难以安置的退捕渔民转为城镇常住人口的失业人员;
6.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具体包括:城镇零就业家庭毕业生;在校期间申请并获得了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父母双方(单方)持《残疾人证》且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本人持《残疾人证》的毕业生;建档立卡家庭毕业生;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的毕业生;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毕业生;
7.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对象。
(二)招聘条件
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品行端正,作风正派,无违纪违法行为;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品行,政治立场坚定,具有为人民服务的思想,遵纪守法;
3.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无纹身,无违纪违法记录;
4.身体健康,体型端正,无明显缺陷,无传染病史;
5.年龄:男(18—55周岁),女(18—50周岁);
6.下列人员不得参加报名:
(1)有过违法违纪行为的;
(2)尚未与其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3)曾被用人单位开除的;
(4)注册工商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的;
(5)已享受城镇公益性岗位政策安置的;
(6)其他不符合城镇公益性岗位政策扶持的人员。
四、招名及资格审查
(一)报名时间:2023年5月15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二)报名地点:石阡县坪地场乡人民政府政务大厅。
(三)资格审查:(1)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交1份、(2)《就失业登记证》原件、交复印件1份(2.3.6.7)、(3)毕业证书原件、交复印件1份,(4)石阡县公益性岗位报名登记表1份;(5)近期免冠一寸照片2张。
(四)面试时间:5月17日。
(五)体检。通过面试人员,按照事业单位招聘人员体检要求进行体检,并在规定时间内将体检报告送到坪地场乡社会保障事务办公室。
(六)公示。收体检报告截止后2个工作日内,用人单位将确定的拟聘用人员名单反馈县就业局,由县人社局在石阡县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五、招聘方式
报名人数超过4人,招聘方式为面试,按面试成绩高低,取前4名予以录取。报名人数为4人的,直接予以聘用。
六、待遇
(一)聘用期限。公示无异议的,按程序办理聘用手续,安排聘用人员上岗。聘用期限最长为3年,劳动合同实行一年一签。
(二)薪酬待遇。月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按我乡有关薪酬待遇规定执行,岗位工资:按上年度贵州省最低工资标准(三类区)按月支付(其中60%部份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拨付解决,40%部份由单位承担)。
(三)社会保险。我乡为聘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单位部分由就业局从专项资金中代缴,个人部份由就业局从岗位工资中扣除代缴。
所聘用人员享受公益性岗位待遇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
七、其他事项
本方案由石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石阡县坪地场乡人民政府解释。未尽事宜由石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石阡县坪地场乡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报名咨询电话:0856-7940099
附件:石阡县公益性岗位人员报名表
坪地场乡人民政府
2023年5月8日
附件
石阡县公益性岗位人员报名表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两寸照片
|
||||
出生年月 |
籍 贯 |
政治面貌 |
|||||
婚姻状况 |
身份证号 |
||||||
联系电话 |
健康状况 |
||||||
登记失业时间 |
年 月 日 |
应聘岗位 |
|||||
学 历 |
毕业院校及专业 |
||||||
就业困难人员类别(以《就业创业证》“就业援助卡”栏目标注的类别填写) |
|||||||
学习和 工作经历 |
|||||||
本人承诺所填报信息和提交的资料属实,并对提供的个人报名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承诺人: 年 月 日 |
|||||||
资格审查意见
|
经办人: 年 月 日
|
(信息来源:http://www.shiqian.gov.cn/zwgk/zfxxgkzl/fdzdgknr/rsxx/202305/t20230510_7963923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