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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进东西部协作扶贫工作,现根据工作需要,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现面向我州兴仁市、普安县、义龙新区公开招聘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
符合岗位要求的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往届毕业生和社会人员。
二、招聘岗位及数量
招聘公安机关机动巡逻岗位、勤务看护岗位共150名。
三、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热爱公安事业,吃苦耐劳,甘于奉献,纪律观念强;
2.户籍地或居住地在兴仁市、普安县、义龙新区的人员,年龄一般在18周岁以上28周岁以下,男性;
3.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工作能力和资格条件;
4.身体健康,体貌端正,普通话标准,口齿清楚,无口吃,无重听,无色盲,外观无明显疾病特征,身体裸露部位无纹身、明显癜痕、疤痕、色素斑和身体其他部位大面积的疤痕挛缩,无肢体功能障碍、无心理疾病等;纵跳摸高265厘米;双眼矫正后视力4.8以上。
(二)资格条件
1.大专及以上学历。退役士官士兵可以适当放宽学历条件,但是应当在聘用合同期限三年内取得岗位要求的学历,未取得的,合同期满后不予续签;
2.同等条件下,警察类或政法类院校毕业生、具有岗位所需专业资质或者专门技能的人员、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和先进个人予以优先录用。
(三)不得报考的情形
1.本人或家庭成员、近亲属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2.曾编造、散布有损国家声誉、反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信息的;
3.本人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4.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5.曾因吸毒、嫖娼、赌博受到处罚的;
6.曾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或收容教育的;
7.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8.曾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或因违纪违规被辞退解聘的;
9.曾因违反公安机关辅警管理规定被解聘的;
10.从事警务辅助工作合同期未满擅自离职的;
11.有较为严重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12.其他不适宜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
四、招聘程序
坚持“德才兼备、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的用人标准,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按照报名、资格审查、面试、体检、政治审查、公示等程序组织实施,接受社会监督。
对专业性较强的岗位和紧缺人才,适当简化程序或者采取其他测评方法。
(一)报名及资格审查
报名时间:2020年3月9日至2020年3月31日
报名方式:符合招聘条件的应聘人员携带资格审查材料前往兴仁市、普安县、义龙新区公安局政工部门进行登记报名,逾期不再受理报名。
受理时间:上午8:30至12:00,下午2:30至6:00(工作日)
资格审查材料:
1.本人户口簿复印件(含父母亲、兄弟姐妹、配偶子女),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2.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在线验证报告(电子学历注册备案表)一份;
3.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报告;
4.一寸免冠彩色照片1张;
5.已就业人员报考须提供原单位出具同意报考证明(加盖单位公章)、以往社保缴纳证明及劳动合同;
6.退役士兵需提供退役士兵原件及复印件;
7.外地户口需提供居住证明。
(二)面试。对资格审查通过后的应聘人员采取面谈方式进行,主要测试应聘岗位所需专业技能、逻辑思维以及言行举止、心理抗压等能力。面试成绩为100分,合格分为60分。面试不合格者,不能列为体检对象。
(三)政治审查。政治审查内容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现实表现、遵纪守法等情况,重点在于核实应聘对象是否存在不得应聘的12种情形,应聘对象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四)健康检查。拟聘用对象到指定医院进行身体健康检查,体检标准详见《宁波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体检标准(试行))》(附件1),拟聘用对象对体检结果有异议的,可提出复检,并提供复检结果报告。体检费用自理。
(五)聘用公示。政治审查、身体健康检查均合格后,对拟聘用对象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六)签订合同。经公示无异议后,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七)岗前培训。宁波市公安机关将适时组织岗前集中封闭式培训,培训项目包括忠诚教育、职业养成、公安工作、警务技能、实践教学等。通过日常表现考核、理论考试、技能测试、实践鉴定等方式对聘用对象进行综合评定,不合格者解除劳动关系。
(八)试用管理。培训合格后,按照招聘计划进行分配,由用人单位负责具体岗位知识培训或者以岗带训,并签订管理责任状、保密承诺书等。
(九)考核认证。试用期结束前2周,公安机关对考核对象试用期的工作实绩、日常表现进行考核,结合岗前培训结果进行岗位资格认证。对符合上岗资格条件的颁发资格证书;不符合上岗资格条件的,按试用期不合格解除劳动关系。
五、劳动待遇等相关事项
(一)聘用人员与宁波市公安机关确定的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
(二)人员薪酬由宁波市、区县财政统一保障,一是保底工资5000元/月;二是实行月、年度绩效考核管理,具体标准由用人单位根据考核考勤情况计发。
(三)用人单位提供食宿。
(四)享受健康体检、五险一金、残保金、抚恤慰问等福利待遇。
(五)辅警工作满三年,如符合相关资格条件的,可报名参加定向招录事业编制工作人员考试。
六、其他注意事项
(一)资格审查将贯穿招聘工作的全过程。凡发现应聘人员与招聘资格条件不符的,取消其招聘资格。
(二)应聘人员在面试、体检时需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相关证明材料;凡不按规定时间在规定地点参加测试、体检的,视作放弃。
(三)本公告中所称家庭成员、近亲属是指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四)应聘人员有违反考场纪律、不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管理情形的,取消其考试成绩。
本公告由黔西南州公安局政治部商宁波市公安局政治部负责解释。
宁波市公安局政治部联系人:王林增 15968087058
黔西南州公安局政治部联系人:匡唯瑜 0859-3291060
义龙公安分局政治部联系人:刘斌 0859-3525559
兴仁市公安局政治部联系人:赵正远 0859-6212756
普安县公安局政治部联系人:何清 0859-7238173
附件:《宁波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体检标准(试行))》
体检标准.doc
黔西南州公安局政治部 宁波市公安局政治部
2020年3月9日
宁波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体检标准(试行)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杂音;
(二)频发期前收缩;
(三)心率每分钟小于50次或大于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小于140mmHg;舒张压小于90mmHg。
第三条 单侧裸眼视力矫正后低于4.8,不合格。
第四条 过于肥胖或消瘦者,不能录用。
判定过于肥胖或消瘦者按以下方法:
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25%以上者为过于肥胖;
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15%以上者为过于瘦弱。
标准体重计算方法:
标准体重(千克)=身高(厘米)-110
超出和低于标准体重的百分数计算方法:
[实际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 ÷标准体重(千克)×100%
第五条 色盲,不合格。
第六条 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不合格。
第七条 文身,不合格。
第八条 肢体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九条 单侧耳语听力低于5米,不合格。
第十条 嗅觉迟钝,不合格。
第十一条 血液系统疾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十二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十三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十四条 慢性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等严重慢性消化系统疾病,不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十五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不合格。
第十六条 恶性肿瘤,不合格。
第十七条 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八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九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二十六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使用人工听觉装置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八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