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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义龙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事务管理需求,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劳动合同制雇员100名。为确保本次招聘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简章。
一、招聘原则
招聘工作严格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公开招聘条件、公开招聘程序、公开招聘结果“三公开”制度。招聘工作按照发布简章、报名、笔试、体检、考察、签订劳动合同等程序进行。
二、招聘计划
义龙新区2016年区直单位招聘劳动合同制雇员100名,详见《义龙新区2016年区直单位招聘劳动合同制雇员职位一览表》(附件一),以下简称(招聘职位表)。
三、招聘对象
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毕业生(2016届毕业生不含委培生、定向生)。
四、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
(二)年龄在18周岁以上(1997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40周岁以下(1975年12月31日及以后出生);
(三)身体健康,身体条件符合《贵州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四)具有应聘职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
(五)符合报考职位所需要的其他资格条件。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报考:
(一)定向到具体行业或单位的应届毕业生;
(二)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
(三)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和曾被开除公职或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
(四)任职(工作)或服兵役期间发生重大责任事件,曾因贪污、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或近三年在年度考核中曾被确定为不合格的;
(五)报考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职位的人员;
(六)不符合招聘职位所需资格条件的人员;
(七)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员;
(八)司法机关正在立案查处的人员;
(九)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五、报名及资格审查
(一)报名时间:2016年12月7日至2016年12月9日。
(二)报名方式:报名采用现场报名的方式进行,报名考生可先查询义龙试验区门户网站了解相关详细信息(网址http://www.ylxq.com.cn)。每名报考者只能报考一个职位,如有同时填报两个或两个以上职位的,则取消该考生的考试资格。
(三)报名地点:义龙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黔西南州义龙试验区顶效镇开发东路39号)。
(四)报名需提交材料:
1.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2.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附有本人照片的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3.已婚人员提供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部门出具未违反计划生育证明;
4.义龙新区2016年区直单位招聘劳动合同制雇员报名表(以下简称报名表);
5.近期免冠白底一寸彩色照片1张(纸质照片贴在报名表上);
6.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须提供现工作单位所在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
7.需要工作经历的需由工作单位出具相关工作证明,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五)报名要求
《报名表》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完整或填写错误的,责任自负;委托他人报名的,须提供本人签字认可的委托书,若报名信息出现上述情况,视同报考人员本人填写,由报考人员本人承担责任。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或招聘资格。
考生报名以后应随时保持所留通讯工具的畅通,确保招聘单位能够及时进行联系通知相关事项,如因电话关机或停机等原因导致招聘单位无法联系,责任由考生自负。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考试聘用资格。
报名人数与招聘岗位数比不足2:1的由义龙新区劳动合同制雇员招聘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减少或取消招聘计划。减少或取消的招聘岗位,由义龙新区劳动合同制雇员招聘领导小组在征求考生意见的前提下,从其他岗位笔试成绩较好但未进入聘用范围的人员中择优调剂。
(六)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由报名现场负责对报考人员是否符合报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取消报名资格。
资格审查贯穿于整个招聘工作的始终,请报名人员务必按照《简章》及职位要求进行报考。在招聘工作中,任何一个环节发现报考人员不符合所报考职位要求或证书证件等弄虚作假的,随时取消其应聘资格,其责任由考生自负。对已办理正式录用手续的,一经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律作出解除聘用处理。
六、笔试
笔试时间、地点及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七、确定拟招聘人员
考生笔试总成绩按百分制计算。同一职位由分数从高到底来进行确定聘用人员。
八、体检
体检由义龙新区劳动合同制雇员招聘领导小组指定的县及县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医院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并出具体检结论,其他结论、鉴定一律不予认可。
凡本人自愿放弃体检资格或体检不合格造成缺额的,一律不再递补人员体检。
体检结束后,对主检医生认为需要做进一步检查的,考生应在接到体检结果通知规定时间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经贵州义龙新区劳动合同制雇员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统一组织复检。体检不合格的,不再进行递补体检。未参加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的人员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体检时间由义龙新区劳动合同制雇员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通知。
九、考察
考察方式及内容更具实际情况安排。
十、聘用、雇员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待遇
(一)聘用及雇员劳动合同的签订
通过笔试、体检、考察等环节的考生,在义龙试验区门户网站公布聘用雇员名单。新聘用到义龙新区区直单位的劳动合同制雇员执行三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满后由招聘单位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制雇员的工作表现办理聘用手续,并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和《义龙新区雇员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签订和管理。
(二)待遇
初聘用的劳动合同制人员薪金待遇为基础工资2000月/元,绩效工资200元/月。学历津贴:博士1000/月;硕士研究生300/月;本科100/月。职称津贴:高级1000/月;中级300/月;初级100/月。具体薪酬待遇详见《义龙新区雇员管理办法(试行)》。
十一、纪律监督
招聘工作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和接受社会监督。严禁擅自放宽报考条件和标准,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良现象的发生。从事招聘工作的人员凡有公务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工作人员如有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于报名时提供不实信息的报考者,无论进入招聘的哪项程序,一经发现查实,将立即取消其报考、聘用资格。对违反聘用纪律的报考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考试、体检和考察资格,不予聘用或取消聘用等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咨询电话:0859—3388035(义龙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受理监督单位:义龙试验区纪工委 监察局
监督举报电话:0859—12388
0859—3388752
十一、本次招聘工作未尽事宜,由义龙新区劳动合同制雇员招聘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附件:
1.义龙新区2016年区直单位招聘劳动合同制雇员职位一览表(点击下载)
2.义龙新区2016年区直单位招聘劳动合同制雇员报名表(点击下载)
3.义龙新区雇员管理办法(试行)(点击下载)
义龙新区劳动合同制雇员招聘领导小组
2016年11月30日
考生查询《招聘简章》或相关信息,请登陆“黔西南州义龙试验区门户网站”(http://www.ylxq.com.cn/)。在招聘考试过程中,本次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各项招聘信息都将在该网站上进行公布,请考生密切注意。有关网站公布的招聘信息,因考生未阅而引起的后果由考生自负。
附件三
义龙新区雇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义龙新区雇员的管理,保障雇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能和管理服务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义龙新区聘用的雇员。
第三条 雇员是为我区的机关、事业单位服务,并以劳动合同形式聘用,不占用机关事业单位编制,服务于机关、事业单位某项工作的人才。
第四条 雇员坚持少而精的原则,既要保证质量,满足我区各个岗位工作的特殊需要,又要严格控制数量,降低聘用成本。
第二章 雇员级别和招聘条件
第五条 雇员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
(二)具有良好的品德和职业道德,愿意履行雇员职责与义务;
(三)符合拟聘用岗位所规定的资格条件和任职条件;
(四)年龄符合相应雇员级别的要求,身体健康。
(五)吃苦耐劳,愿意为新区建设服务。
第六条 雇员分为初级雇员、中级雇员和高级雇员。
(一)初级雇员是满足一般专业工作要求的专门人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大学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2、年龄30周岁以下。
(二)中级雇员是满足较高专业性、技术性和管理性要求的专门人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1、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2、5年以上实际工作经历或聘用岗位要求的相关专业技能;
3、年龄40周岁以下,对紧缺专业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三)高级雇员是满足为提升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水平所特需的高层次专门人才。以及由新区短期聘用,在经济、科技、金融、法律、信息和城市建设、城市规划、城市管理、资本经营、资本管理、土地开发、土地经营等领域为管委会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指导的国际、国内知名专家和学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1、具有研究生学历或博士学位,或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两年以上实际工作经历;
3、年龄50周岁以下。
第三章 招聘录用
第七条 雇员的招聘录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实行统一招考,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择优录用。
中、高级雇员和因工作需要不宜公开招聘的职位或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职位,经雇员管理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可通过其他方式选聘。
第八条 公开招聘雇员的程序如下:
(一)需求申请。各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向区雇员管理办公室提出雇员招聘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招聘理由、拟招聘人数、招聘对象范围、拟招聘雇员的专业和条件、岗位职责等要求。
(二)计划审核。雇员管理办公室对各单位申请进行核查、汇总后,提出初步意见,提交雇员管理领导小组集体决策。
(三)发布公告。雇员管理办公室根据区雇员管理领导小组的决定制定招聘计划,在相关媒体上发布招聘公告。招聘公告须明确招聘岗位及人数、招聘范围和条件、招聘各环节的具体要求等内容。
(四)报名。每个职位的有效报名人数与拟聘人数应达到相应比例方能开考。确因特殊岗位需要,初、中级雇员的开考比例经区雇员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可适当调整。
(五)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由区雇员管理办公室进行,通过资格审查者进入考试环节,未通过资格审查者取消考试资格。
(六)考试。考试由区雇员管理办公室组织,可采取笔试或面试的方式进行。笔试主要测试应聘者的专业水平和职业技能;面试主要考察应聘者与所聘岗位的专业匹配性以及分析判断能力、口头表达能力等,可采取结构化面试,也可采取情景模拟、实际操作或专业技能测试等其他方法。
(七)体检。为确保拟聘人员的身体条件和健康状况与工作岗位相适应,应对拟聘用人员进行体检。根据考试的综合成绩由高分到低分顺序等额确定体检对象,拟聘用人员由聘用单位指定医院参照公务员招录体检标准组织体检,聘用岗位有特别要求的,应当事先在公告中说明。如出现体检不合格者,可以根据考试的综合成绩由高分到低分顺序依次递补。
(八)考察。对体检合格的拟聘用人员由聘用单位负责对其德、能、勤、绩、廉以及适应所报考职位的相关情况进行考察,并写出考察材料,提出拟聘意见,报区雇员管理办公室审核。如出现考察不合格者,可以根据考试的综合成绩由高分到低分顺序依次递补。
(九)聘用。经考察合格,办理聘用手续。雇员与聘用单位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雇员劳动合同书》,报区雇员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档案管理。自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起,雇员的人事档案及行政关系由区雇员管理办公室管理。在聘期内的劳动合同、工资表、年度考核表、奖惩材料、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资格及其它需要归档的材料,由聘用单位负责存入雇员个人档案。
第四章 劳动合同
第十条 雇员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及各自应履行的权利和义务;
(二)雇员岗位的主要工作职责或主要工作任务;
(三)聘用单位应提供的工作条件;
(四)雇员的薪金福利待遇;
(五)合同期限;
(六)违约责任;
(七)聘用单位和雇员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雇员劳动合同分三种: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雇员首次聘用时原则上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首次聘用期限一般可定为2年,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计入聘用期。劳动合同期满,聘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雇员续聘或解聘意见,报区雇员管理办公室备案。再次聘用原则上只续订一次劳动合同,期限根据雇员的岗位任务确定,原则上不得超过6年。雇员在同一单位工作满8年后,原则上不再续聘。如本人申请继续留在我区工作,经区雇员管理办公室考核为合格等次以上的,确因工作需要的优秀人才,由单位申请,经区雇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可与原单位继续签订聘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试用期不超过3个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约定试用期。
合同终止或解除后,聘用单位应在雇员离开7日内报区雇员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雇员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提前以书面形式告知聘用单位:
(一)雇员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聘用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雇员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聘用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依法服兵役的、被招录或选调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
(三)聘用单位不履行合同,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侵害雇员合法权益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若雇员在有效合同期内无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合同或私自离开工作岗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雇员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一)国家和省、市重点工程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和业务骨干,所承担的任务未完成或尚无他人接替的;
(二)所从事工作涉及机密、绝密信息,并在规定的保密期限内的;
(三)与聘用单位在知识产权、科研成果归属问题上有争议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雇员违反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雇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雇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雇员本人。
第十五条 《雇员劳动合同书》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及《雇员劳动合同书》的约定履行,履行合同中出现的争议,按劳动争议仲裁处理。
第五章 薪酬与待遇
第十六条 雇员薪金根据下列因素确定:
(一)按照与事业单位同类人员的工资水平基本持平确定;
(二)岗位及工作任务的复杂性、重要性、艰巨性;
(三)雇员的学历学位、职称和工作效率、业绩、贡献等;
(四)岗位所需人才的社会工资水平。
第十七条 雇员实行薪金制。其薪金由基础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学历津贴、职称津贴)三部分组成,雇员按类别执行相应的薪金标准,详细标准见《义龙新区雇员薪金标准表》(附件1)。必要时区雇员管理办公室根据黔西南州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情况提出调整意见,报区雇员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雇员取得学历和与岗位专业相关的专业技术资格或职业资格的提升,经区雇员管理办公室研究同意,可享受相应的津贴待遇。
第十八条 雇员享受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相关福利待遇。聘用单位为雇员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代扣个人所得税。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由聘用单位和雇员本人承担;住房公积金缴费标准与试验区国家工作人员相同。
第十九条雇员试用期薪金按劳动合同约定薪金的80%计发。
第二十条雇员薪金(含相关福利费)由义龙集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解决。
第二十一条 雇员享受休假及国家规定的相关政策。在雇员岗位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可享受带薪休假,按国务院颁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执行。
第二十二条 雇员可自愿参加聘用单位成立的工会组织,按规定缴纳会费,享受相应工会福利。
第二十三条 聘用单位应根据岗位需要,组织雇员进行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四条 雇员年度考核一般在年初进行,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雇员工作时间满一年以上的,参加当年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不满一年的,参加当年年度考核,但不定等次。
第二十五条 聘用单位应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建立以聘用岗位职责为基础,试用期考核、平时考核、季度考核、年度考核、聘期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制度,主要考核雇员的工作表现和工作实绩。试用期考核作为雇员是否聘用的依据;平时考核、季度考核作为雇员年度考核的依据;年度考核作为雇员奖惩、培训、辞退以及续聘或解聘的依据;聘期考核作为雇员聘用期满后是否续聘或解聘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雇员年度考核在全区范围内实行优秀率限制,原则上控制在15%以内,由区雇员管理办公室根据各单位考核上报情况综合审核评定。
第二十七条 雇员如果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聘用单位考核领导小组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区雇员管理办公室申请最终复核。
第二十八条 雇员考核应填写《义龙新区雇员考核登记表》,将考核结果报区雇员管理办公室,《义龙新区雇员考核登记表》及评定考核结果存入雇员个人档案。
第二十九条 高级雇员由区雇员管理办公室会同聘用单位进行考核,初级雇员和中级雇员由聘用单位负责进行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结果需报区雇员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条雇员以聘用初始月为聘用等级的第一档,连续两年在考核中达到“合格”等次的,从下一聘用年度的1月份起提升一个工资档次,并给予一次性奖励,奖金为考核年度雇员本人12月份的基本工资数额;评为“优秀”等次的,从下一聘用年度的1月份起提升一个工资档次,并给予一次性奖励,奖金为考核年度雇员本人12月份的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数额,由区财政负担。
第三十一条雇员在工作中表现特别突出,由用人单位提出,报经试验区雇员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可聘用为中级雇员,担任单位领导职务(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等)的雇员,经试验区工委研究,可聘用为高级雇员。高级雇员的聘用参照干部选拔任用办法实施。
第三十二条 雇员在试用期考核或年度考核中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三条 雇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经区雇员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同意适当给予奖励:
(一)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者管理有方,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二)防止或者避免严重事故,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减少或者免受损失的;
(三)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中,开拓创新,在工作岗位上做出重要贡献的;
(四)有其他突出成绩的。
第三十四条 雇员在工作中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有权终止合同。
第三十五条 雇员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予以解雇。
第七章 监 督
第三十六条 雇员的招聘,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严格按照批准的限额招聘雇员。不按限额进行雇员招聘的,其招聘无效;
(二)严格执行岗位要求的资格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资格条件招聘的,其招聘无效;
(三)严格按规定程序招聘、考核、奖惩及解聘。不按规定程序办理的,视情节轻重,责令其按照规定程序重新办理、补办有关手续或宣布无效;
(四)不准徇私舞弊;
(五)不准有其他有碍雇员管理工作公正合理进行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义龙新区雇员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2016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