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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作需要,经县人民检察院研究决定,面向全县公开招聘检察辅助人员20名,为确保招聘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聘工作原则及程序
招聘工作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发布招聘公告、报名、现场资格审查、考试、体检、考察、公示、签订聘用合同等程序进行。
二、招聘名额及报考资格条件
(一)招聘名额
本次共计划招聘检察辅助人员20名。
(二)报考对象及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3、具有国家承认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应往届毕业生;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且符合《贵州省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有关规定;
5、年龄在20周岁以上(1996年6月1日前出生),35周岁以下(1980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
6、晴隆县户籍。
(三)以下人员不得报考
1、现役军人;
2、服兵役期间发生重大责任事件的人员;
3、曾受过党政纪处分、刑事处罚,有违纪违法行为或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立案调查的人员;
4、曾被开除公职或被辞退的人员;
5、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内外参加邪教组织、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6、不符合招聘岗位所需资格条件的人员;
7、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人员;
8、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人员;
9、经聘用机关确认的其他不适合报考的人员。
三、报名、资格审查
(一)报名方式、时间、地点
报名采用现场报名、现场资格审查的方式进行。
报名时间:2016年 5 月19 日-5月23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4:30-17:30
报名地点:晴隆县人民检察院办公大楼二楼大厅。
(二)报名要求
1、发布公告。通过“晴隆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晴隆电视台”、“晴隆检察微信”等媒体发布招聘检察辅助人员公告。
2、本次招聘开考比例为1:3,报名资格审查合格人数必须达到开考比例方可开考,达不到开考比例的取消该招聘岗位或按报名资格审查合格人数比例核减招聘岗位。
3、按照公布的招聘条件和要求,报考人员须持毕业证(2016年应届毕业生可持就业推荐表)、二代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薄、招聘所需的其他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及学信网查询打印带二维码的学历证明材料各一份,交近期同底正面免冠一寸彩色照片4张。
4、报考人员须认真阅读本公告和《晴隆县人民检察院2016年公开招聘检察辅助人员报名表》(附件1,以下简称《报名表》)。按要求填写《报名表》,并提交本人报名所需的资料。《报名表》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完整或填写错误的责任自负;由他人代报的,若报名信息出现上述情况,视同报考人员本人填写,由报考人员本人承担责任。
(三)资格审查
报名资格审查由县人民检察院负责。按照本公告有关规定,对报考人员是否符合招聘岗位所需资格条件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符合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的报考人员,由招聘单位报名人员在《报名表》和其他报名资料复印件上分别签署审核意见。经审查不符合报名条件的,不予报名。
资格审查贯穿整个招聘工作过程,凡有不符合招聘条件,弄虚作假、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考生,一经查实,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或取消聘用资格。
四、考试
考试采取笔试、计算机技能测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笔试
笔试为闭卷考试,考生必须同时持有效《居民身份证》和《笔试准考证》才能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1、笔试科目
笔试科目为《公共基础知识》,总分为100分;
2、笔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二)计算机技能测试
1、计算机技能测试,总分为100分;
2、计算机技能测试对象的确定。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根据招聘岗位1:2.5的比例确定计算机技能测试人员,如遇末位考生笔试成绩并列的,同时进入计算机技能测试。
3、计算机技能测试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三)面试
1、面试对象的确定。按笔试成绩加计算机技能测试成绩之和,从高分到低分顺序,根据招聘岗位1:2的比例确定面试人员,如遇末位考生笔试成绩并列的,同时进入面试。
2、面试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四)总成绩计算办法
总成绩按百分制计算,其中笔试成绩+计算机技能测试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总成绩=(笔试成绩+计算机技能测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
五、体检
根据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按招聘岗位计划数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
体检标准参照《贵州省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试行)》执行。对体检结果有疑义的,可在体检结果告知本人后的三天内提出复检申请,超过时限的复检申请不予受理。
在规定的时间内自动放弃体检(含不按时参加体检)的人员,体检结果均按不合格处理,可递补人员体检;体检合格人数达不到招聘岗位计划数的可递补人员体检;递补参加体检对象按照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
体检(复检)工作由县人民检察院组织实施,统一在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复检)所需费用由考生自理。
六、考察
体检合格人员列入考察对象。考察工作由县人民检察院组织实施(具体考察办法另行制定)。
考察工作坚持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考察的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重点考察其现实综合表现。
在考察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察结果为不合格,经县人民检察院审定后,取消考生的拟聘用资格:
(一)不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重大政治问题上不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没有考察依据(毕业生学籍档案、个人人事档案)或报名时提供虚假证明和材料的;
(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
(四)不符合报考条件或不得报考情形的;
(五)经县人民检察院研究确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况的;
凡不按时参加考察的视为自动放弃考察资格,考察结果按不合格处理,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可递补人员考察,考察合格人数达不到招聘岗位数的可递补人员考察;2016年应届毕业生必须于2016年7月30日前提供报考所需的相关考察材料(包括毕业生学籍档案、毕业证等),逾期未能提供相关考察材料的考察结果按不合格处理,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可递补人员考察;递补考察的对象按照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递补考察对象须进行体检,体检按照本《公告》第五条体检条款执行。
七、公示和聘用
对考试、体检、考察等重要内容和程序将在晴隆县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gzql.gov.cn/)上进行公示。
考察结束后,对拟聘用人员进行公示,公示结果不影响其聘用的,由县人民检察院通知考生签订聘用合同;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应有严重问题但一时又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新聘用人员须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不愿签订聘用合同或在规定时间内不按时到聘用单位报到的取消聘用资格;新聘用人员实行3个月试用期,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聘用时间为二年,聘用期满后,根据晴隆县人民检察院工作需要或考核情况再确定是否继续聘用。
聘用人员试用期工资为每月1800元。正式聘用后,月工资为3000元(含基本工资、绩效考核工资和社会保险),具体标准由晴隆县人民检察院确定。聘用人员食宿自理。
八、纪律要求
本次招聘工作严格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坚持公开报考条件、公开考试程序、公开考试结果的“三公开”原则,接受晴隆县纪检监察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监督。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等违法违纪行为。如有违纪情况发生,考生违反招聘规定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考试资格、不予聘用或取消聘用资格等处理,对违纪的相关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晴隆县人民检察院2016年公开招聘检察辅助人员公告》,由县人民检察院政工科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县人民检察院研究决定。
特别声明:本次聘用的人员身份属聘用制检察辅助人员,不属于编制内人员。本次招聘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辅导班,不制定任何参考书籍。
咨询电话:0859-7610052
附件1:《晴隆县人民检察院2016年公开招聘检察辅助人员报名表》(点击下载)
晴隆县人民检察院
2016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