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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定县2024年公开引进事业单位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专业人才面试通告

2024年黔南事业单位资料及考试消息群:960980674


  贵定县2024年公开引进事业单位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专业人才笔试成绩排名及拟进入面试环节人员名单公示已经结束,根据《贵定县2024年公开引进事业单位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专业人才简章》等有关规定,现将面试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面试人员名单

  经公示无异议的面试人员进入面试环节,面试人员名单详见附件1。

  二、面试时间、地点及方式

  (一)面试时间:2024年9月28日(星期六)。

  (二)面试地点:详见面试准考证。

  (三)面试方式:综合类、医疗卫生类岗位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教师类岗位采取试教方式。面试总分为100分,设最低合格分数线为60分,未达最低合格分数线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三、面试准考证打印

  (一)准考证打印时间:2024年9月26日9:00至9月27日17:00。

  (二)准考证打印方法:请考生在规定时间段内登录考试专用网站(建议使用电脑端谷歌浏览器登录)https://zhikaocn.com/victory/examination/index查询和打印面试准考证(登录账号为考生报名信息中填报的手机号码,登录方式请选择“手机登录”)。

  四、面试注意事项

  (一)考生须认真阅读面试须知(附件2),按照有关规定参加面试。面试当天,考生须持本人面试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含有效临时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进入考点参加面试。证件不全、过期或证件与本人不符的,不得进入候考室参加面试。

  (二)考生应在面试当日上午8:00开始进入候考室,超过8:30仍未到达指定候考室的视为自动弃权,取消其面试资格。未参加面试的考生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三)人才引进其他事宜按照《贵定县2024年公开引进事业单位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专业人才简章》及发布在贵定县人民政府网(http://www.guiding.gov.cn/)上的通知公告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面试人员名单.xlsx(点击下载

  面试人员须知.docx

面试规则
一、面试当日8:00起考生凭面试准考证、有效居民身份证(含有效临时身份证件)或社会化保障卡原件到指定候考室报到,超过8:30仍未到达指定候考室的考生视为自动弃权。
二、考生随身携带的带通讯、存储功能的手机、智能手表、智能手环、蓝牙耳机等电子设备须关闭电源后按规定上交工作人员统一保管,面试结束后归还。如未按规定上交的,取消面试资格。
三、按候考室工作人员的安排抽签决定面试顺序,并在抽签登记表册上签名确认。核对工作人员发放的抽签标贴与抽签号是否一致,并将抽签标贴统一粘贴到左胸位置醒目处。面试期间,考生须妥善保管好抽签号,严禁私自调换考场及抽签号,一经发现,取消面试资格。
四、候考期间,要在指定座位耐心等待,不得擅自离开候考室,不得随意走动,不得大声喧哗和议论。候考期间需要去卫生间的,经报告候考室工作人员同意后,由1名同性别工作人员全程陪同往返,期间不得与他人接触交流。
五、当前一位面试考生面试时,后一位面试考生要作好准备。每一位应试人员接到面试通知时,由候考室工作人员将其送至候考室门口,再由考场联络员引领到考场应试。
六、考生进入考场时只能报自己的抽签顺序号,不得将姓名等个人信息报告给考官。
七、面试中,考生应认真理解和回答主考官提出的问题,注意掌握回答问题的节奏和时间。回答完每道题后,请说“回答完毕”。
八、面试结束后,考生到候分处等候,待听取面试成绩并签字确认后方可离开考点,并不得在考场附近喧哗、逗留。
九、自觉遵守考试纪律,尊重考官和考务工作人员,服从考务工作人员安排,保持候考室清洁卫生。如有违纪违规行为,将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等有关要求处理。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节选)
第六条  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五)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经提醒仍不停止的;
(六)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坏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及考试相关设施设备的;
(七)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五)本人离开考场后,在本场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聘人员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特别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应聘人员应当自觉维护招聘工作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现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以及其他招聘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聘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招聘工作秩序的违纪违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节选)
二十三、“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十五、“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贵定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招聘工作组

  2024年9月23日

  (信息来源:https://www.guiding.gov.cn/xwdt/tzgg/202409/t20240923_857448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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