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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司发〔2016〕 9号)、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高检发〔2019〕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平塘县实际,特向社会发布本公告。
一、平塘县人民监督员选任机关
人民监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选任。平塘县司法局按照州司法局的要求,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人民监督员选任的具体组织工作;平塘县人民检察院对人民监督员选任工作予以配合协助。
二、平塘县人民监督员选任名额
经黔南州司法局与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协商,确定平塘县人民监督员选任名额共计9人。具有公务员或者事业身份的人员,一般不超过选任名额的50%。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共推荐3个名额,其余6个名额为公民自荐。
三、平塘县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年满二十三周岁,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可以参加选任。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
1.受过行政拘留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或者开除留用的;
3.受过刑事处罚、正在受到刑事追究或者纪检委调查的。
(三)下列公职人员,不参加人民监督员的选任:
1.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负责人;
2.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
4.人民陪审员;
5.其他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的人员。
(四)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人民监督员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四、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范围
人民监督员认为检察机关办理直接立案侦查案件工作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实施监督:
(一)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
(二)超期羁押或者延长羁押期限决定违法的;
(三)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
(四)违法搜查、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
(五)阻碍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六)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
(七)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
(八)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
(九)拟撤销案件的;
(十)拟不起诉案件的;
(十一)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
五、选任程序
(一)报名方式
1.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城镇及农村基层自治组织可根据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经过民主协商,征得被推荐者本人同意,向司法行政机关推荐报名。公民个人可根据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向司法行政机关自荐报名。原已选任的人民监督员按照第三条第四款组织推荐或个人自荐形式进行报名,报名不收取任何费用。
2.报名采用现场报名方式,报名点设在平塘县司法局人民科。
(二)报名时间
2021年12月15日----2021年12月20日接受报名,逾期不予受理。
县司法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蒙祖怀15761619131 座机:0854-7225536
(三)报名材料
报名须提交以下材料:
1.《人民监督员自荐报名表》或《人民监督员组织推荐报名表》一式2份(报名表从黔南司法行政网站下载或到报名点领取);
2.近期一寸彩色正面证件照(不低于413×295像素)3张,并将证件照电子档(备注姓名)发送至邮箱ptsfjjck@126.com。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4.户口本(或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户口本复印首页及本人页);
5.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份。
(身份证、户口、学历证书查验后原件退回。)
六、组织考察
县司法局可采取到所在单位、社区实地走访了解、听取群众代表和基层组织意见、组织进行面谈等多种形式对人民监督员候选人进行考察。
七、组织评议
由黔南州司法局组织评议,确定人民监督员拟任人选。
八、社会公示
拟任人选名单在黔南州司法局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七日。公示期间发现有不符合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的,取消其拟任资格。
九、公布名单
拟任人选经过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由黔南州司法局作出选任决定并颁发证书,当选人民监督员名单通过黔南日报、黔南司法行政网进行公布。
附件:
附件1:人民监督员组织推荐报名表.docx(点击下载)
附件3:人民监督员确认登记表.docx(点击下载)
附件2:人民监督员自荐报名表.docx(点击下载)
平塘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14日
(信息来源:http://www.ptjp.gov.cn/gggs/gggs/202112/t20211214_7204072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