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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建设法治政府的决策部署,不断提高政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水平,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等规定,我县决定向社会公开选聘1名政府法律顾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方式
通过公开选聘方式择优外聘1名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县司法局具体负责县人民政府外聘法律顾问的选聘、管理、考核工作。
二、选聘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中国共产党,自觉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二)严格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纪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在业内没有不良诚信记录;
(三)熟悉岑巩县情、社情民意和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具有一定实际执业经验,有较强的法律实务处理能力,尤其对行政法、合同实务、诉讼案件代理等领域有较深的研究,自觉遵守政府法律顾问有关工作制度并服从管理;
(四)热心服务于社会公共事务,具备积极履行职责的意愿、专业知识、身体素质,且有足够时间和精力履行法律顾问职责;
(五)参与选聘的律师年龄须为30—55周岁,且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
(六)获得相关主管部门表彰取得荣誉称号的,同等条件下优先选聘。
三、选聘程序
(一)发布公告:在岑巩县人民政府网站发布选聘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公告。
(二)报名:符合条件的执业律师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有关资料。
(三)评审:由县司法局组成评审小组进行资格审核。
(四)考察:对通过初审的执业律师进行综合考察,综合考虑执业律师的专业水平、工作需求等因素确定选聘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名单。
(五)公示:由评审小组对选定人员在县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五日。在公示期间如有人提出异议,评审小组及时核实并给予答复。公示期满无影响聘任情形的,县司法局研究形成拟聘任人员名单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六)聘任:县人民政府审定聘任人员名单后,向法律顾问颁发聘书,聘期两年。同时,按照规定依法签订相关法律服务合同。
四、法律顾问工作职责
县人民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为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行为、资产处置和民生事项等提供法律意见;根据需要参与重大改革、重大决策、重大活动、重大项目、重大资产处置、重大行政行为的法律论证,提供法律意见建议;
(二)为处理重大突发性、群体性事件提供法律意见;
(三)参与行政规范性文件调研起草、论证、审查、评估;
(四)参与重大合作项目洽谈,起草、修改、审查重要法律文书或者以行政机关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
(五)参与行政复议、诉讼、仲裁、调解、执行等工作;
(六)对法治政府建设提出意见建议;
(七)办理县人民政府交办或者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五、报名事宜
(一)报名时间:2024年3月25日—2024年3月29日。
(二)报名应提交的材料:
1.《岑巩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报名表》(详见附件)2份;
2.身份证复印件2份;
3.学历证明、学位证书、律师执业资格证书、获奖证明等证明执业年限和执业能力相关资料复印件2份;
4.专业特长情况说明材料2份;
5.未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证明2份。
以上材料由所在单位出具意见并盖章后,报送至县司法局。
(三)为保证选聘工作的公平公正,申请人应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违反有关要求和其他有关规定的,一经查实,取消资格。
(四)报名材料书面交送至岑巩县万福路福安巷3号县司法局二楼行政法制股,电子版发送至邮箱982940551@qq.com。
联系人:凡燕平 联系方式:13765135708
(信息来源:https://www.qdncg.gov.cn/xwzx/tzgg/202403/t20240325_8398819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