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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我市2023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贵州省教师条例》《贵州省面向社会推行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试行)》《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做好2023年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教资字(2023)2号)《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3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等相关精神,现将盘州市2023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认定对象及范围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在盘州市申请现场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一)户籍在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内的社会人员(含在职、待业人员);持有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居住证并在有效期内的社会人员。
(二)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人员可在居住地申请认定;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且在有效期内的人员,可在考试所在地申请认定。
(三)贵州省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23年应届毕业生、在读专升本学生或在读研究生的毕业年级人员可在其就读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认定,非毕业年级人员应以社会人员身份在相应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认定。
(四)驻贵州省盘州市现役军人或现役武警在部队驻地所辖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认定。原则上同一申请人不可以在同一年内要求申请两种以上教师资格。
二、认定机构及权限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盘州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教师资格认定、管理;受理盘州市辖区内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的资格申请事宜的现场确认,并报送六盘水市教育局认定审批。
三、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符合《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认定条件,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一)思想品德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学历条件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必须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5.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必须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6.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同时应当具备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以上学历均为教育部认可的国民教育序列学历和经国家相关部门认定的港澳台学历和国外同等学历。
7.按《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15年贵州省职业院校开办中等职业教育学前教育专业名单的通知》(黔教职成发〔2015〕175号)、《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18年职业院校开办中等职业教育学前教育及医药卫生类专业名单的通知》(黔教职成发〔2018〕236号)文件中评估合格的中等职业学校学前教育专业学生,参加中小学教师考试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后,可按照认定程序开展认定工作。
(三)通过国家考试条件
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须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可登陆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查询),且在有效期内。
申请人员入学时间为2014年1月1日以前的(不含2014年1月1日,入学时间以毕业证书上的入学时间为准),且所毕业学历为全日制幼儿师范学校师范生、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生或全日制教育硕(博)士,首次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时,无需提供《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但只能申请认定与所学专业、学段相对应的教师资格。
纳入教育部免试认定改革范围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通过所在学校组织的师范生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并取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无需提供《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四)身体条件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需按照《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教资字〔2010〕15号)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盘州市境内县级以上公立医院按照当地公务员体检标准进行体格检查,体检结论须为合格。
(五)普通话水平
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
(六)无犯罪记录证明
内地(大陆)居民无需提交无犯罪记录证明,其无犯罪记录情况由盘州市教育局到公安机关等部门统一核查。
港澳台居民无犯罪记录证明由申请人自行到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有关部门开具。港澳地区由申请人填写《无犯罪记录证明函件》后交给现场确认点,待省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填写盖章完毕后,通知申请人领取,再由申请人自行携带函件到香港或澳门的警务部门办理无犯罪证明,港澳警务部门核实后,将核查结果反馈给出具函件的省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省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再将核查结果通知有关教育局作为认定依据,具体的办理程序请申请人咨询港澳警务部门。台湾地区由申请人自行到台湾地区相关部门开具,开好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直接交给申请认定的认定机构。
四、认定流程及时间
(一)网上申报
上半年第一批次网报时间:
3月29日8:00—4月14日18:00
上半年第二批次网报时间:
6月21日8:00—7月6日18:00
下半年网报时间:
9月18日8:00—10月13日18:00(10月1日至10月7日除外)
同一申请人每年只能申请认定一种教师资格。
报名网址:申报网址。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从“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网报入口”进行申报,申报时应按网站提示选择相应现场审核确认点。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 “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人员:
选择认定机构:贵州省盘州市教育局;
选择现场确认点:贵州省盘州市教育局。
2.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
选择认定机构:贵州省六盘水市教育局;
选择现场确认点:贵州省盘州市教育局。
(二)体格检查
所有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的个人相关资料均由本人在“盘州市人民政府网”下载打印。网址:http://www.panzhou.gov.cn/。
凡在盘州市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须持帖有本人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白底正规证件照(与网上申报时上传相片同底版)的《贵州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或《贵州省幼儿园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上述网址下载相关体检表或体检医院领取),到盘州市县级及以上公立医院按要求项目进行体检。体检结论必须为合格且加盖有医院公章(体检表照片上也要有医院公章)。
(三)现场确认
现场确认时间:
上半年第一批次现场认定时间为:2023年5月8日至5月19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周末及国家规定节假日除外)。
上半年第二批次现场认定时间为:2023年7月10日至7月21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周末及国家规定节假日除外)。
下半年现场认定时间为:2023年10月16日至10月27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周末及国家规定节假日除外)。
现场确认地点:盘州市政务大厅一楼4号综合受理窗口
申请人现场确认时需携带以下材料:
1.身份证明
(1)户籍在贵州省盘州市内的社会人员提供身份证原件和户口簿(集体户口簿首页和个人页)原件;户籍不在盘州市的社会人员需持有贵州省盘州市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原件和身份证原件。
(2)港澳台居民提供有效期内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3)驻贵州省现役军人或现役武警提供军官证或警官证(如证件上不能显示服役所在地,另需提供所属部队或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证明应明示申请人服役所在地)。
2.学历证明
学历证书原件(申请人的学历信息在“中国教师资格网”报名时通过系统比对核验成功的无需提交)。持港澳台地区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申请人,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持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申请人,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
3.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
提供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证书原件。申请人的普通话水平测试证书信息在“中国教师资格网”报名时通过系统比对核验成功的无需提交。
4.相应层次中心校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由申请人在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上自行打印,认定系统能核验通过的可以不提交)。
5.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提供盘州市境内县级以上公立医院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原件,体检表上的结论应明确填写“合格”或“不合格”(体检结论有效期为半年以内),并加盖体检医院公章;孕期申请人提供近半年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带胸片检查结果的体检报告,如不能提供请生产完毕后再行申请认定。
6.近期免冠正面1寸彩色白底证件照1张(上传格式为JPG/JPEG格式,不大于200K,要求与系统上传照片一致)。
7.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除提供以上相关材料外,还需提供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或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
(四)领取教师资格证书
证书领取分现场领取和邮寄两种方式。
现场领证地点为盘州市政务大厅一楼A09综合受理窗口,上半年第一批次现场领取时间为6月12日,上半年第二批次现场领取时间为8月7日,下半年现场领取时间为11月24日。(周末及国家规定节假日除外)。网报时选择邮寄证书的一律通过盘州市政务服务大厅邮政窗口邮寄,请申请邮寄的申请人预留正确的邮寄地址并保持预留电话号码畅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证由六盘水市教育局通过六盘水市政务大厅邮政窗口统一邮寄,不支持现场领取。
申请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网上报名序号到受理认定的机构领取《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须由申请人递交给本人人事档案所在管理部门,归入本人人事档案,遗失责任自行承担。
五、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须本人进行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并对所填报的个人信息及提供的现场审核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因信息填报不真实、不准确、不规范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填报信息、提交材料、进行现场确认等原因导致无法完成教师资格认定的,其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二)“中国教师资格网”将对申请人的身份、学历、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等信息进行自动核验,申请人只有填报真实个人信息才能顺利通过上述信息的网上核验。禁止学校或任何机构替代报名,对因他人替代报名影响申请人本人申请教师资格的,责任由申请人本人自行承担。
(三)申请人网上报名时上传的照片应为本人近6个月内的免冠正面证件照,此照片应与体检、现场审核确认提交的照片一致,如因照片不合格而影响本人申请教师资格证的,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四)申请人应如实提交相关材料,并对所填报的个人信息及提供的现场审核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有故意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五)申请人已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已被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六)申请人要配合认定机构做好疫情防控和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七)申请人如需了解更多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相关信息,请及时关注“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盘州市人民政府网、盘州教育宣传微信公众平台。如有任何疑问,请及时与盘州市政务大厅教育局窗口联系,联系电话:0858——2115723。
盘州市教育局
2023年3月28日
(信息来源:http://jyj.gzlps.gov.cn/bmxxgk/zfxxgk_5712671/fdzdgknr_5712674/zdly_5712679/jsgz/202303/t20230330_7881987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