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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消防救援总队机关及直属单位2023年招录政府专职消防员工作方案(13人,10月12-13日报名)

2023年贵州公招考试备考及消息群:588549201


进入报名网站

  根据贵州省关于政府专职消防员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招录方案。

  一、招录简介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承担着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的重要职责,按照纪律部队标准建设管理,是应急救援的主力军和国家队。政府专职消防员是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重要力量,按照我省有关政策,政府专职消防员分为执勤岗位类(主要在执勤训练、灭火和抢险救援等作战岗位工作)和非执勤岗位类(主要在消防监督执法、消防宣传培训等非作战岗位工作),实行合同制和级别管理。此次招录人员为非行政事业编制,在薪酬待遇、被装伙食、社会优待等方面有专门政策保障,纳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同步管理。贵州省消防救援总队是全省消防救援队伍的领导指挥机关,为进一步加强省级消防救援力量建设,提升指挥指导能力,根据工作需要,总队机关本级及直属单位现面向社会公开招录一批政府专职消防员。有意报考的人员,须仔细阅读有关招录要求。

  二、招录原则

  政府专职消防员招录:

  坚持党管人才、任人唯贤;

  坚持严格标准、公开公正;

  坚持个人自愿、择优录取。

  三、招录人数、工作地点

  此次贵州省消防救援总队机关及直属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录政府专职消防员13名。其中:执勤岗位类4人,均为总队应急通信与车辆勤务大队;非执勤岗位类9人,含总队机关相关处室(中心)8人、训练与战勤保障支队1人。具体招录岗位及要求详见《贵州省消防救援总队机关及直属单位2023年公开招录政府专职消防员岗位及要求一览表》(以下简称《岗位及要求一览表》,附件1)

  总队机关各处室(中心)、直属单位应急通信与车辆勤务大队办公地点:贵阳南明区沙冲南路;直属单位训练与战勤保障支队办公地点:贵阳白云区沙文镇贵州省消防救援总队训练与战勤保障支队。

  四、招录条件

  招录对象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志愿从事消防救援相关工作。

  (四)年龄为18周岁以上(2005年10月11日及以前出生)35周岁以下(1988年10月10日及以后出生)

  (五)执勤岗位类限招录男性,非执勤岗位类性别以《岗位及要求一览表》中的要求为准。

  (五)报考执勤岗位类应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视为同等学历),报考非执勤岗位类应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具体详见《岗位及要求一览表》。

  (六)身体和心理健康。报考执勤岗位类应符合《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附件5),报考非执勤岗位类应符合《军队录用文职人员体格检查通用标准(试行)》(附件6),在现场资格复审时对身高、体重、视力等基本体格条件进行初审,因瞒报、谎报、提供虚假资料等报考人员自身原因导致现场资格复审不合格的,后果由报考人员本人承担。

  (七)符合《岗位及要求一览表》中报考岗位要求的其它具体资格和条件。

  同等条件下,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非执勤岗位类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解放军和武警部队退役士兵、消防救援队伍正常退出人员、有1年以上消防救援工作经历的符合条件的人员优先招录,优先招录情形由招录用人部门现场资格复审时进行认定,因瞒报、谎报、提供虚假资料等报考人员自身原因不能认定为优先招录情形的,后果由报考人员本人承担。

  (八)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报考。

  1.受过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调查或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2.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等处分或在处分影响期内的;

  3.曾被开除公职处分或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纪律规定被勒令辞退的;

  4.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5.有吸毒史的;

  6.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

  五、招录程序

  按照“执勤岗位类”“非执勤岗位类”同时报名,分类组织。

  (一)发布公告

  在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http://www.gzrsks.com.cn)、贵州省消防救援总队官方网站/贵州消防网(http://gz.119.gov.cn/)、贵州消防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公开发布招录公告。公告时间从2023年10月9日到2023年10月11日。

  (二)报名

  报名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按以下程序进行:

  1.报名时间及要求

  报考人员须在2023年10月12日9:00至10月13日17:00期间进入“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http://www.gzrsks.com.cn),通过“贵州省消防救援总队机关及直属单位2023年公开招录政府专职消防员专题网页”链接登录报名系统,按专题网页提示的报名程序注册、填写并确认报名信息。

  报考人员须仔细阅读《贵州省消防救援总队机关及直属单位2023年公开招录政府专职消防员工作方案》并在网上报名系统中签署报名诚信报考承诺书。

  报考人员根据所报岗位的要求,选择一个岗位进行报名并如实填写《贵州省消防救援总队机关及直属单位2023年公开招录政府专职消防员考试报名信息表》(以下简称《报名信息表》,附件2)。所填信息及照片核对无误后,必须点击“报名信息确认”提交报名信息。提交的报考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报考人员因身份证过期、信息填写失误、照片模糊变形、未按时提交报名信息等原因,导致网上资格审核未通过或后续考试过程中出现无法通过资格审查等问题的,后果由报考人员本人承担。

  提交报名申请后应及时登录查看网上审核结果。通过资格审核的报考人员,不得再报考政府专职消防员招录的其他岗位。报考人员应认真核对是否符合所选岗位要求的资格条件,必须如实填写个人工作单位、身高、体重、视力、工作经历、人员身份等报名信息,否则视为故意隐瞒个人重要信息。

  报考人员故意隐瞒本人重要信息或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进入下一个环节的资格。

  特别提示:报名报考人员填报的专业名称必须与毕业证完全一致,如专业名称后面带括号或其他说明的也必须如实填报。本次招录报考执勤岗位类和非执勤岗位类人员均不需要缴纳报名费。

  2.网上资格初审

  资格初审时间为2023年10月12日9:00至10月14日17:00。报考人员须在资格初审期间内进入“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http://www.gzrsks.com.cn),通过“贵州省消防救援总队机关及直属单位2023年公开招录政府专职消防员专题网页”链接登录报名系统,查询是否通过资格初审。

  资格初审由贵州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组织实施。对已经提交报名申请的必须在24小时内审核确认报考人员是否具有报考资格。

  对符合报名条件的,不得拒绝报名,对审查不合格的,应说明理由。资格初审不合格人员,在报名期间(2023年10月13日17:00前)可修改报名信息并重新确认。2023年10月13日17:00至10月14日17:00期间,报考申请未审核的,不得再修改任何报名信息,审核未通过的,视为报名失败。

  3.分类组织

  报考执勤岗位类的不参加笔试,经网上资格初审报名成功后直接进入现场资格复审环节,执勤岗位类单个岗位的报名人数(指最终系统认定报名成功的人数)与该岗位计划招录人数达不到3:1比例,按实际通过资格初审的人数进入现场资格复审。

  报考非执勤岗位类的须参加笔试,非执勤岗位类单个岗位的报名人数(指最终系统认定报名成功的人数)与该岗位计划招录人数达不到3:1比例,按实际通过资格初审的人数开考,但笔试成绩需达到合格分数线(公开招录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考生按笔试成绩可进入下一招录环节的最低分数线)才能进入下一环节。

  4.网上打印《报名信息表》、笔试准考证

  报考执勤岗位类的资格初审通过后可网上打印《报名信息表》,凭《报名信息表》进入现场资格复审,资格复审时间等事宜另行通知。

  报考非执勤岗位类的打印笔试准考证。报名成功后应于2023年10月18日9:00至10月20日17:00期间进入“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http://www.gzrsks.com.cn),通过“贵州省消防救援总队机关及直属单位2023年公开招录政府专职消防员专题网页”链接登录报名系统打印笔试准考证。

  5.网上资格初审咨询电话:

  总队机关各处室中心:0851—83990028。

  应急通信与车辆勤务大队:18385631035。

  训练与战勤保障支队:13985194799。

  6.考务及网上报名技术咨询电话:0851—12333

  (转0<省本级>再转0<人工服务>)。

  (三)报考非执勤岗位类笔试

  1.笔试内容:《综合能力测验》,主要测查考生的政治立场,运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分析思考问题的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分析理解能力等。

  2.笔试时间:2023年10月21日(星期六)上午08:30-11:00

  考生不得提前交卷、退场。未参加笔试或未取得有效笔试成绩的非执勤岗位类考生,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若因不可抗力需调整笔试考试时间,则另行通知。

  3.笔试地点:详见笔试准考证

  4.笔试方式:笔试采取闭卷考试

  5.笔试成绩计算:笔试成绩满分为150分,折算成百分制后按60%计入总成绩。笔试环节成绩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笔试成绩在贵州省消防救援总队官方网站/贵州消防网(http://gz.119.gov.cn/)、贵州消防微信公众号上公布。

  报考人员须同时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和笔试准考证参加考试。

  (四)现场资格复审

  由贵州省消防救援总队根据招录条件及岗位要求,对报考人员的基本信息、所提供的材料、报考资格和条件等进行审查。

  1.确定和公布进入资格复审人员名单:

  执勤岗位类现场资格复审的具体事宜另行通知,请及时关注贵州省消防救援总队官方网站/贵州消防网(http://gz.119.gov.cn/)、贵州消防微信公众号。

  非执勤岗位类根据报考人员笔试成绩从高到低按照单个岗位计划招录人数与该岗位参加资格复审人员数1:5的比例依次确定进入资格复审人员(同一岗位笔试成绩排名末位并列的同时确定为进入资格复审人员),单个岗位招录计划数与该岗位参加资格复审人员数未达到1:5比例的,以实际取得笔试有效成绩人员确定为参加资格复审人员。

  进入资格复审人员名单在贵州省消防救援总队官方网站/贵州消防网(http://gz.119.gov.cn/)、贵州消防微信公众号上公布。请报考人员关注资格复审相关公告并保持电话畅通,如因报考人员未阅读公告或错填联系电话、关闭电话、更改电话号码等导致无法联系未参加资格复审的,后果由报考人员本人承担。

  经资格复审不符合招录条件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进行资格复审的报考人员,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该岗位空缺人数依次递补(执勤岗位类按报名先后顺序,非执勤岗位类按笔试成绩由高到低)。复审递补人员名单、时间等将在贵州省消防救援总队官方网站/贵州消防网(http://gz.119.gov.cn/)、贵州消防微信公众号公布,在规定时间内未到指定地点进行资格递补复审的,视为递补人员自动放弃。

  2.资格复审时间:在公布进入资格复审人员名单后进行,具体时间等事宜另行通知,且视情与心理测试、体能测试和岗位适应性测试统筹安排组织。

  3.资格复审地点:具体地址另行通知。

  4.资格复审需提交的材料:

  ①《贵州省消防救援总队机关及直属单位2023年公开招录政府专职消防员考试报名信息表》(登录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下载并打印,以下简称《报名信息表》)。

  ②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附本人照片的户籍、身份证明。

  ③毕业证书。应届毕业生提交《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在政审考察环节,必须按要求提供相应的毕业证书,报考岗位要求学历为高中及以上学历的,不提交《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国外、香港、澳门学历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书”。

  ④基本体格审核。根据报考的岗位类别,分别按照《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附件5)和《军队录用文职人员体格检查通用标准(试行)》(附件6),现场对身高、体重、视力(执勤岗位类测裸眼视力,非执勤岗位类测矫正视力)等基本体格条件进行现场初审,不符合标准条件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

  ⑤报考岗位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例如退役证、驾驶证、会计证、消防救援工作经历证明(附件7)等)。

  ⑥在职人员还需在《报名信息表》原单位意见栏目中填写原单位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⑦对于需要现场认定是否优先等情形的由招录用人部门现场组织进行认定,并出具书面认定材料。报考的岗位需要提供相关作品材料(例如:视频、课件等)或加试专业技能(例如:普通话测验、驾驶技术、装备维修、办公自动化运用)的由招录用人部门现场组织进行,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⑧怀孕、哺乳期的女报考人员,须提交免考体能申请书和经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材料,经认定有效后可免考体能。

  以上材料除①《报名信息表》、⑦的书面认定材料、⑧申请书和证明材料提交原件外,其他材料均提供原件及复印件1份(审核原件、提交复印件;提交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否则后果自负)。

  注:资格审查贯穿于招录工作全过程,如在招录过程中任何环节发现有违纪违规、材料不齐、提供虚假信息或报考人员条件不符合招录岗位条件要求等情况的,随时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五)心理测试

  报考执勤岗位类和非执勤岗位类都需要进行心理测试,通过现场资格复审的人员参加,采用消防员招录心理检测系统进行,由系统自动评判测查结果“合格”或“不合格”,测试只进行一次。测试项目结果为“不合格”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空缺岗位予以递补。

  (六)岗位适应性测试、体能测试

  1.报考执勤岗位类的,按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招录体能测试、岗位适应性测试项目及标准(2023)》(附件3)的项目和标准组织。报考人员须根据附件3,在《报名信息表》中确定选考的体能科目,届时按照选定的项目组织体能测试。体能测试取得有效成绩和岗位适应性测试通过者,方可进入下一环节,空缺岗位予以递补。

  根据报考人员体能测试成绩从高到低按照单个岗位计划招录人数与该岗位参加体能测试(含岗位适应性测试)人员数1:5的比例依次确定进入下一环节人员(同一岗位体能成绩排名末位并列的同时确定为进入下一环节人员),单个岗位招录计划数与该岗位参加体能测试(含岗位适应性测试)人员数未达到1:5比例的,以实际取得体能测试(含岗位适应性测试)有效成绩人员确定为下一环节人员。进入下一环节的人员,其体能测试成绩折算成百分制后,按40%的比例计入总成绩。

  2.报考非执勤岗位类的,体能测试项目为:中长跑(男生1500米在8分30秒内,女生800米在6分钟内为合格)、立定跳远(男生1.7米,女生1.6米以上为合格)、俯卧撑(男生,每分钟20个以上为合格,测试1分钟)、仰卧起坐(女生,每分钟20个以上为合格,测试1分钟)。除立定跳远项目每人可测试2次、取其中最好成绩作为本人最终成绩外,其他项目每人仅限测试1次。任一项目不合格,则体能测试评定为不合格,不合格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空缺岗位予以递补。怀孕、哺乳期的女报考人员,经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材料,可免考体能,其体能测试结果不作为是否进入下一环节的依据,但须在现场资格复审时提交本人申请和相关有效材料。

  3.执勤岗位类和非执勤岗位类的报考人员参加体能测试前均须签定《贵州省消防救援总队机关及直属单位政府专职消防员招录考试体能测试安全承诺书》(附件4),拒不签定安全考试承诺书的,不能参加体能测试,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空缺岗位予以递补。

  (七)面试

  确定和公布进入面试人员名单:通过体能测试(执勤岗位类含岗位适应性测试)环节的人员为进入面试人员,进入面试人员的名单在贵州省消防救援总队官方网站/贵州消防网(http://gz.119.gov.cn/)、贵州消防微信公众号上公布,面试由贵州省消防救援总队组织实施。

  面试形式:结构化面试

  面试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面试分值按百分制计分,得分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执勤岗位类的按60%计入总成绩,非执勤岗位类的按40%计入总成绩。

  未参加面试或面试成绩低于60分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空缺岗位不予递补。面试成绩在贵州省消防救援总队官方网站/贵州消防网(http://gz.119.gov.cn/)、贵州消防微信公众号上公布。

  执勤岗位类和非执勤岗位类分类设置面试考场,具体设置由贵州省消防救援总队根据进入面试环节的人数等因素合理编排。

  (八)总成绩计算

  报考执勤岗位类总成绩由体能测试成绩和面试成绩构成(其中:体能成绩按百分比折算后占40%,面试成绩占60%),体能成绩、面试成绩和总成绩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同一岗位报考人员总成绩末位并列的,按实际成绩计算,如仍并列的,面试成绩高的进入下一环节。

  报考非执勤岗位类总成绩由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构成(其中:笔试成绩按百分比折算后占60%,面试成绩占40%),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和总成绩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同一岗位报考人员总成绩末位并列的,按实际成绩计算,如仍并列的,面试成绩高的进入下一环节。

  总成绩在贵州省消防救援总队官方网站/贵州消防网(http://gz.119.gov.cn/)、贵州消防微信公众号上公布。

  此次招录工作设立“递补池”,参加过面试且成绩达到要求的人员均纳入“递补池”,如今后该岗位出现空缺时,招录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按成绩高低从“递补池”中依次递补人员参加体检、政审,均通过者,列入试用;试用合格,予以录用。

  (九)体检

  面试结束后即进入体检环节。

  根据报考人员总成绩由高到低按单个岗位招录计划人数与该岗位参加体检人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对象。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空缺岗位依次递补。

  体检由贵州省消防救援总队统一组织,在县级及以上医院进行,体检不合格者可申请一次就诊复检,以医院出具的复检结果为准。体检(含就诊复检)费用由报考人员自理,届时由考生自行缴费至体检医院参加体检,体检费用约为1100元。

  执勤岗位类按照《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附件5)体检;非执勤岗位类按照《军队录用文职人员体格检查通用标准(试行)》(附件6)体检。体检医院由贵州省消防救援总队选定,体检的具体时间等事宜另行通知。

  (十)政审考察和提取档案

  采取函审方式进行,重点了解考察人选的思想政治、学习生活、有无违法犯罪记录(或犯罪嫌疑尚未查清)和其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较大影响的旁系血亲)是否有从事危害国家、社会安全活动等方面的情况。

  政审考察中如有特殊情形难以确定,按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招录的有关做法进行认定。

  政审考察环节,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提取个人档案到贵州省消防救援总队进行审档。

  政审不合格空缺岗位依次递补。

  (十一)公示招录结果

  经资格复审、笔试、心理测试、体能测试(执勤岗位类含岗位适应性测试)、面试、体检、政审考察通过的报考人员,确定为拟录用人员,由贵州省消防救援总队官方网站/贵州消防网(http://gz.119.gov.cn/)、贵州消防微信公众号公示拟录用人员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七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期间查实有严重问题影响录用的,取消录用资格,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十二)办理录用手续

  公示结果不影响录用的,按规定办理审批及录用手续,签订合同。被录用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到招录单位报到、参加培训。拒不报到的、拒不参加培训的、培训试用期间(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严重思想波动,经组织认定不适宜从事消防救援工作的,解除聘用关系,解除合同。

  (十三)职业发展和待遇保障

  1.按照我省有关政策规定,经录用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按岗分级管理,工作满规定年限,符合相应条件,根据个人综合素质、现实表现和岗位空缺情况,可按比例逐级晋升。

  2.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与其岗位等级相衔接、符合消防救援队伍高强度和高风险职业特点的工资待遇制度和享受有关社会优待。按照我省有关政策规定,政府专职消防员工资由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构成,按规定缴纳“五险一金”。试用期工资标准每月4300元,试用期满后确定级别和对应工资档次。单位提供工作期间食宿和工作服装。

  3.新招录具有1年以上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消防救援工作经历的政府专职消防员不设置试用期,其他新招录政府专职消防员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

  4.政府专职消防员按规定休息休假。执勤岗位类实行24小时驻勤制度;非执勤岗位类实行8小时工作制度。

  5.经录用人员最低服务年限原则上不低于2年。

  六、招录纪律

  招录工作坚持公开报考条件、公开考试程序、公开考试结果的“三公开”制度,严格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由贵州省消防救援总队纪委全程监督。报考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回避制度。工作人员如有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报考人员如有违反招录纪律的,一经查实,一律取消考试录用资格。

  七、有关说明

  (一)公开招录工作人员工作在贵州省消防救援总队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公开招录工作领导小组。

  (二)公开招录工作主动接受贵州省消防救援总队纪委的监督;报考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回避制度,确保招录工作公正、公平。如出现违纪违规情况,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三)请报考人员在招考期间密切关注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http://www.gzrsks.com.cn)、贵州省消防救援总队官方网站/贵州消防网(http://gz.119.gov.cn/)、贵州消防微信公众号发布的相关招录工作信息和时间安排,逾期责任自负。

  (四)贵州省消防救援总队地址:贵州省贵阳南明区沙冲路南路消防救援总队。

  (五)联系电话:0851—83990028

  (六)监督电话:0851—83990031

  八、未定事宜

  未定事宜,由贵州省消防救援总队研究确定。

  本方案由贵州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解释。

   

  附件:

  附件1:贵州省消防救援总队机关及直属单位2023年招录政府专职消防员岗位及要求一览表.xls(点击下载

  附件2:贵州省消防救援总队机关及直属单位2023年公开招录政府专职消防员考试报名信息表.doc(点击下载

  附件3: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2023年消防员招录体能测试、岗位适应性测试项目及标准(2023).doc(点击下载

  附件4:贵州省消防救援总队机关及直属单位政府专职消防员招录考试体能测试安全承诺书.doc(点击下载

  附件5: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doc

《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

第一章 外科

第一条 男性身高160cm以上,女性身高158cm以上,合格。
条件兵身高条件按有关标准执行。
第二条 体重符合下列条件且空腹血糖<7.0mmol/L的,合格。
(一)男性:17.5≤BMI<30,其中:17.5≤男性身体条件兵BMI<27;
(二)女性:17≤BMI<24。
BMI≥28须加查血液化血红蛋白检查项目,糖化血红蛋白百分比<6.5%,合格。
(BMI=体重(千克)除以身高(米)的平方)
第三条 颅脑外伤,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脑外伤后综合症,不合格。
第四条 颈部运动功能受限,斜颈,Ⅲ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乳腺肿瘤,不合格。单纯性甲状腺肿,条件兵不合格。
第五条 骨、关节、滑囊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胸廓畸形,习惯性脱臼,颈、胸、腰椎骨折史,腰椎间盘突出,强直性脊柱炎,影响肢体功能的腱鞘疾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可自行矫正的脊柱侧弯;
(二)四肢单纯性骨折,治愈1年后,X线片显示骨折线消失,复位良好,无功能障碍及后遗症(条件兵除外);
(三)关节弹响排除骨关节疾病或损伤,不影响正常功能的;
(四)大骨节病仅指、趾关节稍粗大,无自觉症状,无功能障碍(仅陆勤人员);
(五)轻度胸廓畸形(条件兵除外)。
第六条 肘关节过伸超过15度,肘关节外翻超过20度,或虽未超过前述规定但存在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七条 下蹲不全,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cm,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cm(条件兵超过4cm),或虽未超过前述规定但步态异常,不合格。
轻度下蹲不全(膝后夹角≤45度),除条件兵外合格。
双足并拢不能完全下蹲,或勉强下蹲不稳者,可调整下蹲姿势(双足分开不超过肩宽),调整姿势后能完全下蹲或轻度下蹲不全者,陆勤人员合格(臀肌挛缩综合征、跟腱短、下肢关节病变等病理性原因除外)。
第八条 手指、足趾残缺或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第九条 恶性肿瘤,面颈部长径超过1cm的良性肿瘤、囊肿,其他部位长径超过3cm的良性肿瘤、囊肿,或虽未超出前述规定但影响功能和训练的,不合格。
第十条 瘢痕体质,面颈部长径超过3cm或影响功能的瘢痕,其他部位影响功能的瘢痕,不合格。
第十一条 面颈部文身,着军队制式体能训练服其他裸露部位长径超过3cm的文身,其他部位长径超过10cm的文身,男性文眉、文眼线、文唇,女性文唇,不合格。
第十二条 脉管炎,动脉瘤,中、重度下肢静脉曲张和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条件兵不合格。
第十三条 胸、腹腔手术史,疝,脱肛,肛瘘,肛旁脓肿,重度陈旧性肛裂,环状痔,混合痔,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二)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1年以上,无后遗症;
(三)2个以下且长径均在0.8cm以下的混合痔。
第十四条 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单睾,隐睾及其术后,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无自觉症状的轻度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不大于健侧睾丸(条件兵除外);
(二)无自觉症状的睾丸鞘膜积液,包括睾丸在内不大于健侧睾丸1倍(条件兵除外);
(三)交通性鞘膜积液,手术后1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
(四)无压痛、无自觉症状的精索、副睾小结节,数量在2个以下且长径均在0.5cm以下;
(五)包茎、包皮过长(条件兵除外);
(六)轻度急性包皮炎、阴囊炎。
第十五条 重度腋臭,不合格。轻度腋臭,条件兵不合格。
第十六条 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泛发性湿疹,慢性荨麻疹,泛发性神经性皮炎,银屑病,面颈部长径超过1cm的血管痣、色素痣、胎痣和白癜风,其他传染性或难 以治愈的皮肤病,不合格。多发性毛囊炎,皮肤对刺激物过敏或有接触性皮炎史,手足部位近3年连续发生冻疮,条件兵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单发局限性神经性皮炎,长径在3cm以下;
(二)股癣,手(足)癣,甲(指、趾)癣,躯干花斑癣;
(三)身体其他部位白癜风不超过2处,每处长径在3cm以下。
第十七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以及其他性传播疾病,不合格。

第二章 内科

第十八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收缩压≥90 mmHg,<140 mmHg;
(二)舒张压≥60 mmHg,<90 mmHg。
第十九条 心率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心率60~100次/分;
(二)心率50~59次/分或101~110次/分,经检查系生理性(条件兵除外)。
第二十条 高血压病,器质性心脏病,血管疾病,右位心脏,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听诊发现心律不齐、心脏收缩期杂音的,经检查系生理性(条件兵除外);
(二)直立性低血压、周围血管舒缩障碍(仅陆勤人员)。
第二十一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大泡,气胸及气胸史,以及其他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内脏下垂,腹部包块,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触及肝脏不超过1.5cm,剑突下不超过3cm,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叩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左肋缘下未触及脾脏,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既往因患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现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第二十三条 泌尿、血液、内分泌系统疾病,代谢性疾病,免疫性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结核,流行性出血热,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黑热病,伤寒,副伤寒,布鲁氏菌病,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丝虫病,以及其他传染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急性病毒性肝炎治愈后2年以上未再复发,无症状和体征,实验室检查正常;
(二)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肾结核、腹膜结核,临床治愈后3年无复发(条件兵除外);
(三)细菌性痢疾治愈1年以上;
(四)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性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伤寒、副伤寒、布鲁氏菌病,治愈2年以上,无后遗症;
(五)丝虫病治愈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第二十五条 癫痫,以及其他神经系统疾病及后遗症,不合格。
第二十六条 精神分裂症,转换性障碍,分离性障碍,抑郁症,躁狂症,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人格障碍,应激障碍, 睡眠障碍,进食障碍,精神发育迟滞,遗尿症,以及其他精神类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 影响正常表达的口吃,不合格。

第三章 耳鼻咽喉科

第二十八条 听力测定双侧耳语均低于5m,不合格。
一侧耳语5m、另一侧不低于3m,陆勤人员合格。
第二十九条 眩晕病,不合格。
第三十条 耳廓明显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廓及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不合格。
轻度耳廓及外耳道湿疹,轻度耳霉菌病,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一条 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以及其他难以治愈的耳病,不合格。鼓膜中度以上内陷,鼓膜瘢痕或钙化斑超过鼓膜的1/3,咽鼓管通气功能、耳气压功能及鼓膜活动不良,咽鼓管咽口或周围淋巴样组织增生,条件兵不合格。
鼓膜内陷、粘连、萎缩、瘢痕、钙化斑,条件兵合格。
第三十二条 嗅觉丧失,不合格。嗅觉迟钝,条件兵不合格。
第三十三条 鼻中隔穿孔,鼻畸形,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重度鼻粘膜糜烂,鼻息肉,中鼻甲息肉样变,以及其他影响鼻功能的慢性鼻病,不合格。严重变应性鼻炎,肥厚性鼻炎,慢性鼻窦炎,严重鼻中隔偏曲,条件兵不合格。
不影响副鼻窦引流的中鼻甲肥大,中鼻道有少量粘液脓性分泌物,轻度萎缩性鼻炎,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四条 超过Ⅱ度肿大的慢性扁桃体炎,影响吞咽、发音功能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严重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不合格。

第四章 眼科

第三十五条 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低于4.5,不合格。
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低于4.8,需进行矫正视力检查,任何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8或矫正度数超过600度,不合格。
屈光不正经准分子激光手术(不含有晶体眼人工晶体植入术等其他术式)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任何一眼裸眼视力达到4.8,眼底检查正常,除条件兵外合格。
条件兵视力合格条件按有关标准执行。
第三十六条 色弱,色盲,不合格。
能够识别红、绿、黄、蓝、紫各单色者,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七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
伸入角膜不超过2mm的假性翼状胬肉,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八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不合格。
15度以内的共同性内、外斜视,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九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合格。
不影响视力的角膜云翳,合格。
第四十条 晶状体、玻璃体、视网膜、脉络膜、视神经疾病,以及青光眼,不合格。
先天性少数散在的晶状体小混浊点,合格。

第五章 口腔科

第四十一条深度龋齿超过3个,缺齿超过2个(经正畸治疗拔除、牙列整齐的除外),全口义齿及复杂的可摘局部义齿,重度牙周炎,影响咀嚼及发音功能的口腔疾病,颞颌关节疾病,唇、腭裂及唇裂术后明显瘢痕,不合格。
经治疗、修复后功能良好的龋齿、缺齿,合格。
第四十二条 中度以上氟斑牙及牙釉质发育不全,切牙、尖牙、双尖牙明显缺损或缺失,超牙合超过0.5cm,开牙合超过0.3cm,上下颌牙咬合到对侧牙龈的深覆牙合,反牙合,牙列不齐,重度牙龈炎,中度牙周炎,条件兵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上下颌左右尖牙、双尖牙咬合相距0.3cm以内;
(二)切牙缺失1个,经固定义齿修复后功能良好,或牙列无间隙,替代牙功能良好;
(三)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牙列不齐或重叠;
(四)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轻度反牙合,无其他体征;
(五)错牙合畸形经正畸治疗后功能良好。
第四十三条 慢性腮腺炎,腮腺囊肿,口腔肿瘤,不合格。

第六章 妇科

第四十四条 闭经,严重痛经,子宫不规则出血,功能性子宫出血,子宫内膜异位症,不合格。
第四十五条 内外生殖器畸形或缺陷,不合格。
第四十六条 急、慢性盆腔炎,盆腔肿物,不合格。
第四十七条 霉菌性阴道炎,滴虫性阴道炎,不合格。
第四十八条 妊娠,不合格。

第七章 辅助检查
第四十九条 血细胞分析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血红蛋白:男性130~175g/L,女性115~150g/L;
(二)红细胞计数:男性4.3~5.8×1012/L,女性3.8~5.1×1012/L;
(三)白细胞计数:3.5~9.5×109/L;
(四)中性粒细胞百分数:40%~75%;
(五)淋巴细胞百分数:20%~50%;
(六)血小板计数:125~350×109/L。
血常规检查结果要结合临床及地区差异作出正确结论。血红蛋白、红细胞数、白细胞总数、白细胞分类、血小板计数稍高或稍低,根据所在地区人体正常值范围,在排除器质性病变的前提下,不作单项淘汰。
第五十条 血生化分析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男性9~50 U/L,女性7~40 U/L;
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男性>50 U/L、≤60 U/L,女性>40 U/L、≤50 U/L,应当结合临床物理检查,在排除疾病的情况下,视为合格,但须从严掌握;
(二)血清肌酐:
酶法:男性59~104μmol/L,女性45~84μmol/L;
苦味酸速率法:男性62~115μmol/L,女性53~97μmol/L;
苦味酸去蛋白终点法:男性44~133μmol/L,女性70~106μmol/L;
(三)血清尿素:2.9~8.2mmol/L。
第五十一条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测阳性,艾滋病病毒(HIV1+2)抗体检测阳性,不合格。
第五十二条 尿常规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尿蛋白:阴性至微量;
(二)尿酮体:阴性;
(三)尿糖:阴性;
(四)胆红素:阴性;
(五)尿胆原:0.1~1.0 Eμ/dl(弱阳性)。
尿常规检查结果要结合临床及地区差异作出正确结论。
第五十三条 尿液离心沉淀标本镜检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红细胞:男性0~偶见/高倍镜,女性0~3/高倍镜,女性不超过6个/高倍镜应结合外阴检查排除疾病;
(二)白细胞:男性0~3/高倍镜,女性0~5/高倍镜,不超过6个/高倍镜应结合外生殖器或外阴检查排除疾病;
(三)管型:无或偶见透明管型,无其他管型。
第五十四条 尿液毒品检测阳性,不合格。
第五十五条 尿液妊娠试验阴性,合格。
尿液妊娠试验阳性、但血清妊娠试验阴性,合格。
第五十六条 大便常规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外观:黄软;
(二)镜检:红、白细胞各0~2/高倍镜,无钩虫、鞭虫、绦虫、血吸虫、肝吸虫、姜片虫卵及肠道原虫。
大便常规检查,在地方性寄生虫病和血吸虫病流行地区为必检项目,其他地区根据需要进行检查。
第五十七条 胸部X射线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一)胸部X射线检查未见异常;
(二)孤立散在的钙化点(直径不超过0.5cm),双肺野不超过3个,密度高,边缘清晰,周围无浸润现象(条件兵除外);
(三)肺纹理轻度增强(无呼吸道病史,无自觉症状);
(四)一侧肋膈角轻度变钝(无心、肺、胸疾病史,无自觉症状)。
第五十八条 心电图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一)正常心电图;
(二)大致正常心电图。大致正常心电图范围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腹部超声检查发现恶性征象、病理性脾肿大、胰腺病变、肝肾弥漫性实质损害、肾盂积水、结石、内脏反位、单肾以及其他病变和异常的,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第五至十一款,条件兵除外):
(一)肝、胆、胰、脾、双肾未见明显异常;
(二)轻、中度脂肪肝且肝功能正常;
(三)胆囊息肉样病变,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均在0.5cm以下;
(四)副脾;
(五)肝肾囊肿和血管瘤单脏器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均在1cm以下;
(六)单发肝肾囊肿和血管瘤长径3cm以下;
(七)肝、脾内钙化灶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均在1cm以下;
(八)双肾实质钙化灶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1cm以下;
(九)双肾错构瘤数量2个以下且长径均在1cm以下;
(十)肾盂宽不超过1.5cm,输尿管不增宽;
(十一)脾脏长径10cm以下,厚度4.5cm以下;脾脏长径超过10cm或厚径超过4.5cm,但脾面积测量(0.8×长径×厚径)38cm2以下,排除器质性病变。
第六十条 妇科超声检查发现子宫肌瘤、附件区不明性质包块、以及其他病变和异常的,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子宫、卵巢大小形态未见明显异常;
(二)不伴其他异常的盆腔积液深度不超过2cm;
(三)单发附件区、卵巢囊肿长径小于3cm。

第八章 士兵职业基本适应性检测

士兵职业基本适应性检测合格条件按有关规定执行。
(注:条件兵,指坦克乘员、水面舰艇、潜艇、空降兵、特种部队等对应征青年政治、身体、文化、心理有特殊要求的兵员;条件兵合格或不合格的具体类别和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6:军队聘用文职人员体格检查通用标准(试行).doc

军队聘用文职人员体格检查通用标准
(试行)

第一条 男性身高160cm以上,女性身高155cm以上,合格。
第二条 体重符合下列条件的,合格:
(一)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标准体重kg=身高cm-110)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二)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第三条 颅骨缺损、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四条 颈部运动功能受限、明显斜颈、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五条 存在功能障碍的骨、关节、软组织伤病和畸形,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六条 恶性肿瘤、影响功能的良性肿瘤,不合格。
第七条 难以治愈且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皮肤病、传染性皮肤病,不合格。
第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包括实验室检查发现阳性结果,不合格。
第九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收缩压≥90mmHg,<140mmHg;
(二)舒张压≥60mmHg,<90mmHg。
第十条 心率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心率60~100次/分;
(二)心率50~59次/分或者101~110次/分,经检查系生理性。
第十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
但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者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第十二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十三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肝内胆管结石,有梗阻的胆结石,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
(二)胆囊摘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
第十四条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先天性或者获得性缺失一侧肾脏、肾脏移植史、肾盂积水、有梗阻的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五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Ⅱ型糖尿病血糖控制在正常范围内。
(二)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
第十六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七条 严重食物、药物和其他物质过敏及严重过敏体质的,不合格。
第十八条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十九条 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结核、流行性出血热、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黑热病、伤寒、副伤寒、布鲁氏菌病、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丝虫病,以及其它传染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急性病毒性肝炎治愈后2年以上未再复发,无症状和体征,实验室检查正常;
(二)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肾结核、腹膜结核,临床治愈后3年无复发(水面舰艇人员、潜艇人员除外);
(三)细菌性痢疾治愈1年以上;
(四)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性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伤寒、副伤寒、布鲁氏菌病,治愈2年以上,无后遗症;
(五)丝虫病治愈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第二十条 癫痫或者其它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转换性障碍、分离性障碍、抑郁症、躁狂症、神经症、人格障碍、智力低下、梦游、遗尿症、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以及其它精神类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影响语言正常表达的口吃,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 不能通过军队聘用文职人员心理检测专用软件检测和结构性心理访谈的,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 任意一眼矫正视力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六条 唇、腭裂及唇裂术后明显瘢痕,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 夏季着短装身体裸露部位有文身的,不合格。
第二十八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九条 聘用紧缺人才和高层次人才,身高、体重、视力等标准可适当放宽。
第三十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7:直接从事消防救援工作经历证明(式样).doc(点击下载

  (信息来源:http://gz.119.gov.cn/xwdt/tzgg/202310/t20231009_827060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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