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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充分保障社会公众对行政执法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增强行政执法透明度和公正性,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不断营造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执法环境。根据《贵州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毕节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面向社会各界公开选聘大方县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为做好选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聘范围
根据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需要,由大方县司法局统一聘请,选聘热心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品德良好、具备必要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的人员。从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负责人、法律工作者、村“两委”成员、社区工作者,企业负责人、个体工商业者、行业协会负责人等社会各界人士中择优选聘30名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并设立16个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有效引导社会各界力量参与行政执法监督,体现监督员队伍和联系点的广泛性和代表性,确保行政执法工作全方位、全流程、常态化监督。
二、选聘条件
(一)十八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遵纪守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具有较强的法治意识和监督意识,未受过刑事处罚和党纪政纪处分;
(三)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工作有一定了解;
(四)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善于听取和反映各方面的意见,敢于依法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
(五)热心支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能客观公正地履职;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选聘方式
采用公开聘请、单位推荐和定向邀请相结合的形式选聘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
(一)报名
2024年3月7日至3月20日期间,各乡(镇、街道)、单位、企业进行推选,个人线下报名。个人报名填写附件1(大方县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申请表);单位推荐的请填写附件2(大方县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推荐表),填写单位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名表交县司法局八楼行政执法监督办公室或扫描发邮箱:dfxxzzfjd@163.com。(参聘人员填写申报相关信息,照片标准:2寸蓝底免冠照,格式为PNG、JPG格式,图片尺寸不小于402px*614px。手机号码要填写正确)。
(二)审核
报名结束后,大方县司法局依据选聘的条件、要求,对参聘人员进行审核,确定拟聘人员。
(三)公示
大方县司法局在门户网站上对拟聘人选向社会公示,公示期5日。
(四)聘任
公示期结束后,由大方县司法局进行聘任。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实行聘任制,任期2年。期满后需要续聘的,重新按照要求和程序办理,到期未续聘即自行解聘。
四、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的工作方式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采取分散工作与集中工作相结合的办法,工作属于无报酬的志愿活动。具体工作方式如下:
(一)履行监督职责时,出示《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证》以表明身份,详实记录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具体事项,并报告本级司法行政部门。
(二)对监督员反映的问题,属于司法行政部门行政执法监督范围的,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贵州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毕节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依法办理,办理结果向监督员反馈。不属于司法行政部门行政执法监督范围的,及时告知其解决途径。
(三)行政执法部门可以邀请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参与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与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并保障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的合法权益。
五、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工作保障
(一)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支持和配合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的监督工作,不得干扰阻挠,不得打击、报复。
(二)大方县司法局负责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日常联络、组织和协调工作,组织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培训,提供与履行监督职责相关的文件、学习和宣传资料,提高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素质和能力。
六、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的权利
(一)向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询问行政执法工作情况;
(二)查阅有关执法文书材料;
(三)向社区企事业单位了解行政执法部门执法情况;
(四)接收公众对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建议;
(五)反映行政执法存在问题;
(六)提出纠正行政执法意见;
(七)参加行政执法评议评价活动。
七、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工作职责
(一)关注、了解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情况,提出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建议;
(二)根据邀请参与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检查、调研评估、案卷评查、案件听证等活动;
(三)收集和反映社会群众对行政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的意见建议;
(四)其他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事项。
八、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工作纪律
(一)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不得以权谋私或妨碍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不得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二)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学习掌握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知识;
(四)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组织的相关活动,承担相应的工作;
(五)不得以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名义参加与履行职责无关的社会活动,确需以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名义参加社会活动时应当提前征得司法行政机关或行政执法部门的书面批准;
(六)其他应当遵守的工作纪律。
九、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的解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前解聘:
(一)妨碍、干扰行政执法工作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一年不参加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不履行监督职责的;
(三)利用监督职权谋取私利的;
(四)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的;
(五)其他不宜继续担任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的情形。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在聘期内主动请辞的,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大方县司法局进行审核。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在聘期内辞职或者被解聘的,大方县司法局予以公告。
联系人:王雨
联系电话:5221610
邮箱:dfxxzzfjd@163.com
大方县司法局
2024年3月7日
(信息来源:http://www.gzdafang.gov.cn/xwzx/tzgg/202403/t20240307_8389939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