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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雍县公开招用“一村一警务助理”实施方案
为加强我县基层警务建设,提高基层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着力构建以“村级治安防范、交通协管、矛盾纠纷调解、信息收集、法律政策宣传、警务下沉联络、便民利民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农村新型警务工作机制,夯实基层基础,提高基层治理能力。根据市委组织部、市委政法委、市编委办、市财政局、市公安局联合下发的《关于选聘“村级警务助理”的实施意见》(毕政法〔2015〕5号)文件精神,决定在全县各乡(镇、街道)公开招用专职村级“警务助理”247名。为确保招用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确保招用工作顺利开展,特成立纳雍县“一村一警务助理”招用工作领导小组:
二、招用名额及招用条件
本次招用专职村级“警务助理”247名(招用名额详见分配表)。重点在辖区内政治素质高、群众威信高、综合素质高、处事能力强、服务能力强、协调能力强的“三高三强”人员中产生。
(一)“警务助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2.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德,具有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理念,遵纪守法;
3.“警务助理”应为拟任“警务助理”村(居委会)的常住户籍人员,常驻本村(居委会),对本村(居委会)的人熟、地熟、情况熟,有一定的群众基础;
4.具有初中及以上学历;
5.年龄在18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即1998年元月22日前出生至1976年元月22日以后出生)。
6.因工作的特殊性,“警务助理”一般为男性,同等条件下退伍军人、返乡农民工、致富带头人和毕业未就业的大学生优先。
7.身体健康,五官端正,身高165厘米以上。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用:
1.受过刑罚处罚、治安处罚的;
2.正在服刑、缓刑或被纪检监察部门立案调查、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
3.曾被开除公职或受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不满2年,受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以上处分不满3年的;
4.参与、组织或煽动群体性上访或非法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
5.信奉邪教或参与地下宗教活动的;
6.品行不好,有不良表现情况的;
7.公安机关、各乡(镇、街道)认为不适合作为“警务助理”的。
三、招用程序
(一)公告发布。
时间:2016年1月22日至2016年1月29日
各乡(镇、街道)派出所要在2016年1月23日前将招用方案在辖区范围内各村(居)委会进行张贴公布。
(二)报名。
时间:2016年1月30日至2016年1月31日
地点:纳雍县公安局各派出所
所需材料:1.毕业证书及复印件一份;2.有效身份证或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3.近期免冠照片3张;4.其它同等条件优先招用的证明材料(比如退伍军人需提供退伍证及复印件一份)。
(三)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工作由招用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2016年2月2日前结束),经资格审查合格者准予参加面试。
(四)面试。
经资格审查合格人员,由各乡(镇、街道)派出所组织采用结构化面试,参加结构化面试人员比例应为1:2以上,如达不到比例的暂缓招用。面试时间:2016年2月3日9:00开始。
(五)体检。
体检由各派出所组织,按照面试成绩,取各村第一名参加体检,若第一名并列的,组织成绩并列第一人员进行第二次面试,并以第二次成绩高者为体检对象。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不按时参加体检的,视为自动放弃。体检时间:2016年2月6日之前结束(各派出所要通知参加体检人员体检前一日不能饮酒、吃辛辣食物、体检当日不能吃早餐等注意事项)。
(六)考察。
各派出所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联合考察,根据考察结果确定为拟招用专职“警务助理”人员。
(七)公示。
经体检、考察合格的拟招用专职“警务助理”人员,由各派出所在拟任专职“警务助理”的行政村公示5个工作日。
(八)招用。
公示期间无任何不良反映的拟招用专职“警务助理”人员,由各派出所汇总后报各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和县公安局。由县公安局统一办理招用手续。招用人员实行合同制管理,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后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为一年一签(含试用期)。劳动合同由纳雍县公安局与被招用人员签订,送人社部门备案。
四、保障机制
(一)报酬待遇。
报酬待遇为每人月报酬1400元。所需经费由县财政负责,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单位部分由县财政划拨,个人部分从个人报酬中扣除)。
(二)服装费:按每人1000元,247人共需服装经费24.7万元,所需经费由各乡(镇、街道)自行解决。
(三)其他:其他装备和相关工作经费通过县公安局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五、纪律要求
此次招用工作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工作纪律,接受社会监督。各乡(镇、街道)一定要以高度的政治和责任感,做好此次招用工作;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的知晓率,使符合条件的人员积极报名参加。如有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整个招用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及社会监督。招用工作结束后,各乡(镇、街道)要将此次招用资料收集整理归档。
本方案由纳雍县“一村一警务助理”招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纳雍县人民政府
2016年1月22日
附件:
警务助理招用名额分配表
警务助理招用名额分配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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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
人 数 |
|
雍 熙 |
2 |
|
文 昌 |
1 |
|
居 仁 |
2 |
|
阳 长 |
10 |
|
曙 光 |
15 |
|
百 兴 |
12 |
|
骔 岭 |
9 |
|
维 新 |
8 |
|
新 房 |
16 |
|
勺 窝 |
10 |
|
张家湾 |
13 |
|
水 东 |
9 |
|
老凹坝 |
14 |
|
沙 包 |
13 |
|
寨 乐 |
13 |
|
化 作 |
13 |
|
董 地 |
8 |
|
乐 治 |
12 |
|
厍东关 |
6 |
|
姑 开 |
6 |
|
羊 场 |
10 |
|
锅圈岩 |
10 |
|
龙 场 |
15 |
|
猪 场 |
7 |
|
昆 寨 |
10 |
|
左鸠戛 |
3 |
|
合计 |
24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