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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贵州省教师资格条例》《贵州省面向社会推行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和《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做好2023年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教资字〔2023〕2号)要求,为做好我县2023年中小学(含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程序和时间
(一)申请程序
1.网上申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网址:http://www.jszg.edu.cn)从“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网报入口”进行申报,申报时应按网站提示选择户籍所在地相应现场确认点。教师资格认定按属地管理原则,因此申请人务必正确选择现场确认点。
2.现场确认。网上申报成功后,在规定时间(每次具体制定)到镇宁自治县便民利民服务中心西侧裙楼政务大厅一楼自然人综合服务区综合受理窗口参加现场确认。
3.认定范围
初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申请人户籍或持有居住证(有效期内)所在地在镇宁自治县的、黄果树镇户籍考生、安顺市民族中等职业学校应届学前教育专业毕业生,由镇宁自治县教育和科技局组织认定;
高中(含中职)教师资格:申请人户籍或人事档案在镇宁自治县的,由镇宁自治县教育和科技局进行现场确认,初审通过后,报市教育局组织认定。
4.现场颁发证书(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认定结束后,在规定时间(每次具体制定)到镇宁自治县便民利民服务中心西侧裙楼政务大厅一楼自然人综合服务区综合受理窗口现场颁发。
(二)时间
根据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的统一安排,我县2023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分三个时间段进行,具体工作时间如下:
1.上半年第一批次网报时间:2023年3月29日8:00-4月14日18:00 ;上半年第二批次网报时间:2023年6月21日8:00-7月6日18:00;下半年网报时间:2023年9月18日8:00-10月13日18:00(10月1日至10月7日除外)。
同一申请人每次只能申请认定一种学段学科教师资格,同一年内不得再申请认定第二种学段学科教师资格。
2.上半年第一批次现场确认时间段:5月15日至5月22日(每个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期间的每个工作日;上半年第二批次现场确认时间段:7月17日至7月24日(每个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期间的每个工作日;下半年现场确认时间段:10月27日至11月3日(每个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期间的每个工作日。
3.上半年第一批现场颁发证书时段:6月12日至6月14日;上半年第二批次现场颁发证书时段:8月7日至8月9日;下半年现场颁发证书时段:11月24日至11月28日(每个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期间的每个工作日。
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符合《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认定条件,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1.思想品德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2.学历条件
①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必须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②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③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④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⑤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必须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⑥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同时应当具备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以上学历均为教育部认可的国民教育序列学历和经国家相关部门认定的港澳台学历和国外同等学历。
3.通过国家考试条件
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须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可登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查询)且在有效期内,申请的“任教学科”与面试科目须一致。
申请人员为2014年1月1日以前入学(不含2014年1月1日,入学时间以毕业证上的入学时间为准),且所毕业学历为全日制幼儿师范学校师范生、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生或全日制教育硕(博)士,首次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时,无需提供《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但只能申请认定与所学专业、学段相对应的教师资格。
纳入教育部免试认定改革范围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通过所在学校组织的师范生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并取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无需提供《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但其申请教师资格的“任教学科”、学段要与所持证书一致。
4.身体条件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在镇宁自治县人民医院、镇宁自治县中医院按照公务员体检标准进行体格检查,体检机构出具体检证明原件且体检结论须为合格。
5.普通话水平
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
6.无犯罪记录证明
内地(大陆)居民无需提交无犯罪记录证明,其无犯罪记录证明情况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核查。
港澳台居民无犯罪记录证明由申请人自行到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有关部门开具。港澳地区由申请人填写《无犯罪记录证明函件》后交给现场确认点,待省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填写盖章完毕后,通知申请人领取,再由申请人自行携带函件到香港或澳门的警务部门办理无犯罪证明,港澳警务部门核实后,将核查结果反馈给出具函件的省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省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再将核查结果通知有关教育局作为认定依据,具体的办理程序请申请人咨询港澳警务部门。台湾地区由申请人自行到台湾地区相关部门开具,开好的无犯罪证明直接交给申请认定的认定机构。
二、现场确认须提供的资料(必须本人到场提交)
1.个人承诺书
2.身份证明
①户籍在镇宁自治县的社会人员申请认定的,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户口簿或集体户口簿(首页和个人页)原件及复印件;
②持有镇宁自治县居住证并在有效期内的社会人员申请认定的,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原件;
③港澳台居民提供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且在有效期内;
④驻镇宁自治县现役军人或现役武警提供军官证或警官证(如证件上不能显示服役所在地,另需提供所属部队或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证明应明示申请人服役所在地)。
3.学历证明
提供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的学历信息在“中国教师资格网”报名时通过系统比对核验成功地无需提交)。持港澳台地区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申请人,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持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申请人,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
提供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信息在“中国教师资格网”报名时通过系统比对核验成功地无需提交。
5.本人持身份证到镇宁自治县人民医院、镇宁自治县中医院体检并出具体检合格证明原件,体检表上的结论应明确填写“合格”(按照贵州省公务员体检标准,体检结论有效期为半年以内),并加盖医院公章。申请认定幼儿教师资格人员需按照教资字〔2010〕15号文件(附件3)要求进行体检(在公务员体检标准基础上,增加淋球菌、梅毒螺旋体、滴虫、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念球菌,后两项指妇科检查项目)等。
6.考试合格证明原件(由申请人在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上自行打印),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在有效期内,其申请教师资格的“任教学科”、学段要与所持证书一致)。
7.申请人近期免冠正面1寸彩色白底证件照1张(上传格式为JPG/JPEG格式,不大于190K,该照片用于办理教师资格证书,需与系统上传照片一致,照片背面写明姓名、身份证号、学段及申请学科)。
8.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类别的申请人,除提供以上相关材料外,还需提供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或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各种证书的复印件及打印材料统一用A4纸,并按上述顺序放置装档案袋(用牛皮纸档案袋装好并排序号写上所交材料名称)。
三、要求
凡符合条件申请办理教师资格证的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个人信息的网上填报,并按时到现场确认点完成个人信息的现场确认,逾期不予受理。
四、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须本人进行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并对所填报的个人信息及提供的现场审核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因信息填报不真实、不准确、不规范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填报信息、提交材料、进行现场确认等原因导致无法完成教师资格认定的,其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二)“中国教师资格网”将对申请人的身份、学历、普通话等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成绩或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等信息进行自动核验,申请人只有填报真实个人信息才能顺利通过上述信息的网上核验。禁止学校或任何机构替代报名,对因他人替代报名影响申请人本人申请教师资格的,责任由申请人本人自行承担。
(三)申请人网上报名时上传的照片应为本人近6个月内的免冠正面证件照,此照片应与体检、现场审核确认提交的照片一致,如因照片不合格而影响本人申请教师资格证的,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四)申请人应如实提交相关材料,并对所填报的个人信息及提供的现场审核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有故意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五)申请人已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已被丧失教师资格的,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六)申请人要配合认定机构做好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七)申请人如需了解更多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相关信息,请及时关注“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cn)和贵州省教育厅唯一官方公众号“贵州教育发布”(微信号:guizhou-edu)
五、其它事宜
(一)根据教育部规定,《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由申请人在网上自行下载打印,作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有效凭证(成绩查询网址:http://www.ntce.cn)。
(二)申请认定人员在网络报名时须按照系统要求如实填写《个人承诺书》。
(三)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 系 人:晏和勇;咨询电话:0851-36769619;办理电话:0851-36229526
附件:
附件1:2023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幼儿园).doc(点击下载)
附件2:2023年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小学、初中、高中).doc(点击下载)
镇宁自治县教育和科技局
2023年3月28日
(信息来源:http://www.gzzn.gov.cn/xwzx/tzgg_40284/202303/t20230328_7878664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