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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2023年公开招录公务员(人民警察)笔试将于2月25日和26日举行,现就有关注意事项提示如下,请广大考生做好应试准备工作,准确掌握考试时间、考点地址及相关注意事项。
一、考试时间和科目设置
(一)公共科目笔试
2023年2月25日(星期六)
上午:09:00-11:0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下午:14:00-16:30《申论》(A、B类)
(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专业科目笔试
2023年2月26日(星期日)上午:09:00-11:00
二、考点设置及到达考点的公交线路
铜仁市2023年公开招录公务员(人民警察)笔试共设14个考点(碧江区12个考点、万山区2个考点)。考试期间,我们将加密考点周边公交运营班车,并在铜仁高铁站(铜仁火车站)周围定制了前往铜仁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考点的公交专线,请您结合自己参考考点选择合适的出行方式。各考点名称、考点详细地址及到达公交线路如下:
三、及时打印准考证,认真阅读有关信息
根据招录公告上的工作日程安排,请考生于2023年2月20日9:00至2月23日17:00登录报名网站(pta.guizhou.gov.cn或219.151.4.99)打印准考证并妥善保管。打印后请认真阅读每项信息并检查准考证信息是否完整,特别是考点名称、地址、考场号、座位号信息,如有疑问请及时与考试部门联系。考试当天,请按准考证上的提示,携带《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参加考试。如果身份证丢失请尽快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参加考试。考试结束后,请保管好准考证,它是查询笔试成绩和进入面试资格复审的重要依据。
四、充分做好食宿、交通安排
我市2023年公开招录公务员(人民警察)报名人数较多,届时考点区域内的食宿、交通较为紧张。请各位考生务必提前合理安排好食宿、交通等事宜,以免影响考试。
五、提前熟悉考点,了解考点考场安排情况
请考生根据准考证上的考点名称和地址,提前一天熟悉考点环境,掌握考点的乘车路线,了解考场安排情况(熟悉考点考场时考生不能进入校园,学校将在大门处摆放考场分布示意图),并根据自身情况合理选择考试当天的交通方式,了解乘车路线和行车时间,尤其要把堵车因素考虑在内,住宿尽量选择在考点附近的宾馆。
六、学习考场规则,备齐考试用品,不带违规物品
1.请考生认真阅读准考证上的考场规则及有关提示,提前准备好2B铅笔、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橡皮、铅笔刀等考试用品。
2.严禁将手机、计算器、智能手表、智能手环、蓝牙耳机等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储存或其他有关设备带至座位。
3.考试开始前30分钟,凭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进入考场,开始考试30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期间,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4.准考证上必须带有本人照片,否则该准考证视为无效,如本人无法打印出带照片的准考证,请于考试前工作时间内到铜仁市考试指导中心打印。
5.根据《贵州省2023年人事考试(公务员考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须知(第一版)(2月20日修改版)》规定,“考生进出考点、考场时需规范佩戴一次性医用口罩,进入考场就座后由考生自行决定是否佩戴口罩”,请您务必认真阅读《防控须知》并严格遵守。
6.根据《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人社部令第30号)规定,本次考试阅卷将进行雷同检测,阅卷过程中发现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作弊行为成立的,按相关规定另行处理。
7.请自觉遵守《刑法修正案(九)》有关条款,依法参加考试。
七、掌握答题用笔要求
1.考生在答题卡上“填”和“涂”准考证号时,一定要用钢笔、签字笔填考号,用2B铅笔正确涂考号。不要用钢笔、签字笔来涂考号,更不能涂错自己的考号。
2.《行政职业能力测验》采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填涂作答;《申论》采用黑色字迹的钢笔、签字笔在答题卡(纸)上的指定位置作答。
考试期间,请考生关注铜仁智慧党建云网站(http://www.trzhdj.gov.cn/)发布的公务员招录考试有关信息,如有疑问,请拨打考试服务热线:0856-5223368(铜仁市委组织部);0856-5234300(铜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附件:
2.贵州省2023年人事考试(公务员考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须知(第一版)(2月20日修改版)
3.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考试违法行为处理的规定
5.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贵州省2023年省、市、县、乡四级机关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录公务员(人民警察)铜仁考区笔试考点地图
贵州省2023年省、市、县、乡四级机关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录公务员(人民警察)笔试在铜仁市两城区共设14个考点(碧江区12个、万山区2个),各考点名称、详细地址及公交线路及考点地图如下:
一、碧江区12个考点
01.考点名称:铜仁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公交车乘车路线:可在“金码头天天见超市门口”“市民族中学对面”“旅游车站公交站台”“锦鹏国际小区门口”乘幼儿师专专线;乘8、13、15、19路在“幼儿师专”下或12路在“市行政服务中心”下
02.考点名称:铜仁市民族中学
公交车乘车路线:乘2、9、10、21路在“民族中学”下
03.考点名称:铜仁一中初级中学
公交车乘车路线:乘3、7、9路在“市二医”下
04.考点名称:铜仁市第二中学
公交车乘车路线:乘2、5、21路在“二中”下
05.考点名称:铜仁市第三中学
公交车乘车路线:乘5、8、12路在“三中”下或4、9路在“二完小”下
06.考点名称:铜仁市第五中学
公交车乘车路线:乘6、12、21路在“三江公园”下或5路在“五中”下或10路在“鹭鸶岩二桥”下
07.考点名称:铜仁市第十中学
公交车乘车路线:乘3、6、7路在“御风锦江”下或5路在“十中”下
08.考点名称:铜仁市第十五中学
公交车乘车路线:乘7路在“十五中”下
09.考点名称:铜仁市逸群小学
公交车乘车路线:乘3、7、9路在“大十字”下
10.考点名称:铜仁市第二小学
公交车乘车路线:乘4、8、9、12路在“二完小”下
11.考点名称:铜仁市南长城小学
公交车乘车路线:乘9、11、13路在“金滩信用联社”下
12.考点名称:铜仁市第十五小学
公交车乘车路线:乘3、10、15路在“新华都”下
二、万山区2个考点
13.考点名称:铜仁市第六中学
公交车乘车路线:乘2、6路在“铜仁体育馆”下或乘10路在“九宜城”下
14.考点名称:铜仁市第四小学
公交车乘车路线:乘2、6路在“铜仁体育馆”下或乘10、21路在“九宜城”下
附件:
附件1.铜仁市2023年公务员招录笔试考点公交运输保障公告.doc(点击下载)
广大考生:
为切实做好铜仁市2023年公务员招录笔试公交运输保障工作,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2023年2月25-26日各考点分布所涉及到的公交线路公交运输保障情况公告如下:
序号 |
考点 |
经过公交线路 |
起点站 |
去考场下车站点或考试后上车站点(发车时间) |
终点站 |
||
1 |
铜仁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
幼儿师专线 |
金码头天天见超市门口 |
7:05 |
7:25 |
7:45 |
幼儿师专 |
市民族中学对面 |
7:10 |
7:30 |
7:50 |
||||
旅游车站公交站台 |
7:15 |
7:35 |
7:55 |
||||
锦鹏国际小区门口 |
7:20 |
7:40 |
8:00 |
||||
12路 |
天都 |
市行政服务中心 |
铜仁一中 |
||||
8路 |
西外环路口 |
幼儿师专 |
幼儿师专 |
||||
13路 |
花果山 |
幼儿师专 |
市一医 |
||||
15路 |
老干中心 |
幼儿师专 |
市一医 |
||||
19路 |
火车站 |
幼儿师专 |
碧江区政府 |
||||
2 |
铜仁市民族中学 |
2路 |
火车站 |
民族中学 |
八中 |
||
9路 |
火车站 |
民族中学 |
八官溪 |
||||
21路 |
清水湾 |
民族中学 |
西南国际商贸城 |
||||
10路 |
火车站 |
民族中学 |
廖家 |
||||
3 |
铜仁一中初级中学 |
3路 |
市中医院 |
市二医 |
仁山公园 |
||
9路 |
火车站 |
市二医 |
八官溪 |
||||
7路 |
民族风情园 |
市二医 |
铜仁市第十五中学 |
||||
4 |
铜仁市第二中学 |
2路 |
火车站 |
二中 |
八中 |
||
5路 |
北门口 |
二中 |
八官溪 |
||||
21路 |
清水湾 |
二中 |
西南国际商贸城 |
||||
5 |
铜仁市第三中学 |
5路 |
北门口 |
三中 |
八官溪 |
||
8路 |
西外环路口 |
三中 |
幼儿师专 |
||||
12路 |
木杉河 |
三中 |
铜仁一中 |
||||
9路 |
火车站 |
二完小 |
八官溪 |
||||
4路 |
火车站 |
二完小 |
五中 |
||||
6 |
铜仁市第五中学 |
5路 |
火车站 |
五中 |
五中 |
||
6路 |
市委篮球场 |
三江公园 |
义乌城 |
||||
10路 |
火车站 |
鹭鸶岩二桥 |
廖家 |
||||
21路 |
清水湾 |
三江公园 |
西南国际商贸城 |
||||
12路 |
木杉河 |
三江公园 |
铜仁一中 |
||||
7 |
铜仁市第六中学 |
2路 |
火车站 |
铜仁体育馆 |
八中 |
||
6路 |
市委篮球场 |
铜仁体育馆 |
义乌城 |
||||
10路 |
火车站 |
九宜城 |
廖家 |
||||
8 |
铜仁市第十中学 |
3路 |
市中医院 |
御风锦江 |
仁山公园 |
||
5路 |
北门 |
十中 |
八官溪 |
||||
6路 |
市委篮球场 |
御风锦江 |
义乌城 |
||||
7路 |
民族风情园 |
御风锦江 |
十五中 |
||||
9 |
铜仁市第十五中学 |
7路 |
民族风情园 |
十五中 |
十五中 |
||
10 |
铜仁市逸群小学 |
3路 |
市中医院 |
大十字 |
仁山公园 |
||
7路 |
民族风情园 |
大十字 |
十五中 |
||||
9路 |
火车站 |
大十字 |
八官溪 |
||||
11 |
铜仁市第二小学 |
4路 |
火车站 |
二完小 |
五中 |
||
8路 |
西外环路口 |
二完小 |
幼儿师专 |
||||
9路 |
火车站 |
二完小 |
八官溪 |
||||
12路 |
木杉河 |
二完小 |
铜仁一中 |
||||
12 |
铜仁市第四小学 |
2路 |
火车站 |
铜仁体育馆 |
八中 |
||
6路 |
市委篮球场 |
铜仁体育馆 |
义乌城 |
||||
10路 |
火车站 |
九宜城 |
廖家 |
||||
21路 |
清水湾 |
九宜城 |
西南国际商贸城 |
||||
13 |
铜仁市南长城小学 |
9路 |
火车站 |
金滩信用联社 |
八官溪 |
||
11路 |
书香名苑 |
金滩信用联社 |
下木林 |
||||
13路 |
市委篮球场 |
金滩信用联社 |
市一医 |
||||
14 |
铜仁市第十五小学 |
3路 |
市中医院 |
新华都 |
仁山公园 |
||
10路 |
火车站 |
新华都 |
廖家 |
||||
15路 |
市老年活动中心 |
新华都 |
市一医 |
附件2.贵州省2023年人事考试(公务员考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须知(第一版)(2月20日修改版).wps
根据国家、省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最新疫情防控要求,即日起,参加我省2023年各项人事考试(公务员考试)的考生须知晓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考生进出考点、考场时需规范佩戴一次性医用口罩,进入考场就座后由考生自行决定是否佩戴口罩。
二、进入考点后,考生须迅速有序进入考场,不在考点内扎堆聚集。每场考试结束后,考生须迅速有序离开,不在考点附近逗留或扎堆聚集。废弃口罩应自行带走或放到指定垃圾桶,不得随意丢弃。
三、若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出现异常症状影响他人考试的,须服从考点作出的调整考场等有关安排。
四、考试期间,除考生和工作人员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考点,除考试相关公务车辆外,社会车辆不得进入考点。考生勿自行驾车前往考点,接送考生车辆应即停即走。考生往返考点途中,须全程做好个人防护。
五、建议考生在考试前加强个人防护,减少聚集或流动,日常生活做到戴口罩、常通风、勤洗手、保持安全社交距离。
六、考试有关疫情防控要求将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适时调整,广大考生务必在考试前密切关注相关通知信息,做好相应参考准备,确保顺利参加考试。
附件3.《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中组发202112号).doc(点击下载)
附件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考试违法行为处理的规定.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考试违法行为处理的规定
二十三、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附件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doc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
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9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5次会议、 2019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 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代替考试等犯罪,维护考试公平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二)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
(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四)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前款规定的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第二条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
(二)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
(三)考试工作人员组织考试作弊的;
(四)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
(五)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的;
(六)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
(七)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
(八)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九)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设计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作弊器材”。
对于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作弊器材”难以确定的,依据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涉及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等器材的,依照相关规定作出认定。
第四条 组织考试作弊,在考试开始之前被查获,但已经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情形的,应当认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
第五条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的试题、答案的;
(二)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
(三)考试工作人员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四)多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五)向三十人次以上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六)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试题不完整或者答案与标准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响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的认定。
第七条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的规定,以代替考试罪定罪处罚。
对于行为人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综合考虑行为人替考情况以及考试类型等因素,认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第八条 单位实施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等行为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定罪量刑标准,追究组织者、策划者、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第九条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又组织考试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分别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组织考试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数罪并罚。
第十条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组织作弊,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符合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等犯罪构成要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设立用于实施考试作弊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有关考试作弊的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二条 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职业禁止;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依法宣告禁止令。
第十三条 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判处罚金。
第十四条 本解释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http://www.trzhdj.gov.cn/wz_showWzDetail.action?curWznr.id=26649)